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简称总社)是在20世纪50年代由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建立而发展起来的全国性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1950年初,政务院成立了中央合作事业管理局。同年7月,成立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1954年11月,国务院决定成立中央手工业管理局。次年1月,中央批准单独成立手工业生产合作组织系统,成立了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社联合总社筹备委员会,并与中央手工业管理局合署办公。毛泽东主席于1956年3月亲自听取总社筹委会主任白如冰的汇报,并作了重要指示。1957年12月,全国手工业合作社第一届社员代表大会召开,正式成立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朱德同志代表中共中央、国务院到会,并作了题为《发展手工业生产,满足人民需要》的重要讲话。1958年4月,中央手工业管理局与轻工业部合并,总社与轻工业部合署办公;各级联社机构被撤并。1961年9月,重新成立中央手工业管理总局,与轻工业部分开,总社与中央手工业管理总局合署办公,各级手工业管理机构和联社迅速恢复。1965年初,国务院决定撤销中央手工业管理总局,成立第二轻工业部,总社与第二轻工业部合署办公。“文化大革命”期间,总社被迫停止活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经国务院批准,总社于1982年3月恢复活动,并与轻工业部合署办公,各级联社相继恢复。1993年6月,轻工业部撤销,成立中国轻工总会,总社与总会合署办公。1998年,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撤销中国轻工总会,组建国家轻工业局,总社与轻工业局合署办公。2001年2月,国家轻工业局撤销,总社保留,并与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合署办公。至此,总社彻底结束政社合一的体制,独立开展社务活动。
40多年来,总社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手工业和集体经济的方针政策,在促进手工业合作化和帮助城镇集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在手工业合作化时期,贯彻执行党对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政策,协助政府领导和组织完成了手工业合作化的历史任务,促进了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和手工业生产的发展。此后一段时间至“文化大革命”,由于受“左”的指导思想影响,我国手工业和城镇集体经济的发展走了一段曲折的路子,各级手工业合作组织也因此被削弱。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各级手工业合作组织又重新恢复活动,有力地组织和推动了集体经济的发展。总社认真履行“指导、维护、监督、协调、服务”的职能,积极开展社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第一,协助政府制定有关政策法规,指导企业不断深化改革。先后参与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起草和制定工作,并从1985年起,率先组织集体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试点,积极推进集体企业的改革。第二,运用总社和联社的资金发展扶植一批行业和企业,帮助一些困难企业解决生产和职工生活困难和劳动就业,促进社会稳定。同时,加强集体资产管理。第三,开展咨询、教育、培训等工作,努力为企业服务。培养一大批集体企业生产和管理急需的各类专业人才,统建职工住宅等。第四,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在50年代与苏联、东欧国家友好合作的基础上,与东西方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合作经济组织进行交流。此外,总社还根据党的十四大精神,提出“兴办经济实体,增强经济实力,强化服务功能”,并于1993年投资建立了中华康普实业发展公司等。经过40年的实践,总社和各级联社已成为集体企业改革、发展的指导和组织者,集体经济政策的建议和协调者,集体资产的管理和维护者,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服务者。
总社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指导成员单位和集体企业,深化改革,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互助合作,实现劳动者的共同富裕。
总社的职能是“指导、维护、监督、协调、服务”,搞好资产运营,增强经济实力,强化服务功能,成为联系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
总社的工作任务:(一)宣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对集体经济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开展调查研究,组织理论研讨,向政府反映情况,提出政策性建议;接受政府委托,参与制定有关城镇集体经济的政策法规;制定总社的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实施。(二)维护成员单位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三)指导成员单位和企业以明晰产权为重点深化改革,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四)指导成员单位和企业按照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加快调整结构,促进工业转型升级,提供营销、技术、信息、教育、资金融通、咨询等各项服务。(五)指导成员单位和企业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普法宣传教育、职工文化教育和职工技术培训,提高职工队伍和领导班子素质。(六)指导成员单位和企业加强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工作,依法监督保护集体资产的完整性,实现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七)独立开展社务活动,指导各级联社加强组织建设,组织交流联社工作经验;鼓励各联社之间、企业之间开展跨地区互助合作,发展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和由集体资本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促进各地区集体经济和联社工作发展。(八)管理运营总社资产,行使出资人职能,办好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增强经济实力。(九)代表成员单位参加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国际经济合作和学术交流活动;接受捐赠、资助。
总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代表大会。每一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新一届理事会和监事会系全国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执行机构。理事会设常务理事会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理事会设主任一人(总社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工作),副主任若干人。理事会根据需要设立办事机构,统一处理总社的日常工作、管理总社的资财和直属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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