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提出,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按照时间服从质量的要求,2017年启动试点,2018年在全省60%以上行政村推开,到2019年底全省基本完成。有序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由点到面分期分批实施。
《实施意见》明确,对于有经营性资产的村,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开发区村和经济发达村,重点是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将集体经营性资产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对于没有经营性资产的村,重点是全面推进各类资源性资产的确权登记颁证,探索盘活农村资源的有效途径,积极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制经济。对于有非经营性资产的村,结合美丽乡村建设,重点探索建立健全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能力的非经营性资产统一运行管护机制,更好地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供公益性服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包括已经实行村改居的城镇社区。
《实施意见》指出,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集体统一经营资产的村(组)要建立健全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称为经济合作社,也可以称为股份经济合作社。现阶段由县级政府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负责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组织登记证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据此办理银行开户、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依法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制定组织章程,建立和完善股东(代表)会、理事(董事)会、监事会“三会分设”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规范集体资产运营和管理。
《实施意见》强调,多种途径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大力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经济合同清理,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经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合理利用;组织开发未利用地,盘活低效闲置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探索发展异地置业,深度开发利用集体土地资源;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户和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农业生产性服务,以及旅游、商贸流通与市场管理等服务,大力发展农村服务型经济。鼓励整合利用集体积累资金、政府帮扶资金等,通过入股或者参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村与村合作、村企联手共建、扶贫开发等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抓好中央财政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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