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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知行误区”
发布时间:2017-08-18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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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群慧

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以来,我国混合所有制改革一直在稳妥推进。截至2016年底,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户数占比已达到67.7%,一半以上的省级地方监管企业及各级子公司中混合所有制企业数量占比也超过50%。虽然混合所有制改革已经有了日趋完善的政策体系,实践推进也有了积极进展;但是,无论是在理论认知层面,还是在实践操作层面,还存在这样那样的“误区”。也正是如此,围绕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争论一直就没有停止过。具体而言,至少有以下几方面的问题需要澄清或者避免。

一、“混合所有制改革=股权多元化改革”

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践界,有相当一批人认为,将国有单一股权的企业改制为多个国有法人持股的企业,这也是混合所有制改革。实际上,这是股权多元化改革而非混合所有制改革。混合所有制改革与股权多元化改革的关键区别就在于,前者一定是改革为国有与非国有共同持股的企业,而后者只强调多个法人持股,但并不要求一定是不同性质的持股方的多元持股。

二、“混合所有制改革=国有资产流失”

一些反对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人将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等同于国有资产流失,甚至等同于私有化,认为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必然出现国有资产流失。但是,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并不必然带来国有资产流失,关键是程序公正、交易公平、信息公开、法律严明。如果操作流程和审批程序规范、国有资产定价机制健全、第三方机构作用得到很好发挥、审计纪检及内部员工等各个方面监管到位,完全可以做到守住国有资产不流失的“红线”和“底线”。

三、“混合所有制改革=全部国资国企改革”

在充分肯定混合所有制改革重要意义的同时,还必须认识到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并不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全部,不能将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等同于全部国资国企改革。实际上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可以归结为完善国有企业的产权微观结构,而整个国有企业改革涉及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国有资产宏观管理体制构建以及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等各个方面,这需要整体协同推进,任何单方面“冒进”,都不会取得令人满意的改革效果。

四、忽视“分类分层”前提

当前有人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细心”不够,笼统地谈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忽视新时期国有企业改革推进的“分类分层”前提。根据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指导意见,国有企业可以分为公益类、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以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不同类型的国有企业,将会有不同的国资监管机制,混合所有股权结构中的国有持股比例要求不同,企业治理机制也有差异。

五、忽视法律法规前提

当前有些人对混合所有制改革“耐心”不够,提出要加快推进、全面推开,这就忽视了混合所有制改革推进要以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和完善为前提,需有一个从试点到法规制度建设的稳步推进的过程。混合所有制改革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股权结构设计、各方利益调整、激励机制重构、产权市场交易以及资产价值判断等企业内外的各种活动,要求确保各类产权得到平等保护,确保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市场信息公开透明,确保市场交易过程严格监管和第三方机构的作用有效发挥,这都需要以法律制度建设为前提。

六、“重股权、轻治理”

当前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很多案例都是把工作重点仅放在公司股权重构上,而忽视进一步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健全和完善。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最终目标是提高国有企业经营效率和国有资本的运行效率,实现国有资本最大限度保值增值,更有效地实现各类国有企业的使命。而这个目标实现最为直接的决定因素是企业治理结构的健全和完善。

七、“重约束、轻激励”

无论是从一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设计中看,还是从一些企业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看,存在仅仅强调约束国企管理人员的行为,而忽视对在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利益相关者的激励机制的建立、不能很好地实现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问题。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不仅要保证国有资产保值、不流失的“底线”,还要建立有效激励机制追求国有资产的最大限度增值。

八、“重结果、轻过程”

一些地方政府因为急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往往从政府熟悉的目标管理的管理方式出发,设立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时间表,提出在什么时间完成多少家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并将这作为国资管理部门的考核指标,层层分解改革目标任务。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应该是一个企业的市场化演进的过程,而不应该是政府的行政目标管理过程。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关键是把握推进过程的管理原则。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所长,中国企业管理研究会副会长、理事长。选自《学习时报》2017512A3版。本文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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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知行误区”
发布时间:2017-08-18
来源:互联网

黄群慧

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以来,我国混合所有制改革一直在稳妥推进。截至2016年底,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户数占比已达到67.7%,一半以上的省级地方监管企业及各级子公司中混合所有制企业数量占比也超过50%。虽然混合所有制改革已经有了日趋完善的政策体系,实践推进也有了积极进展;但是,无论是在理论认知层面,还是在实践操作层面,还存在这样那样的“误区”。也正是如此,围绕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争论一直就没有停止过。具体而言,至少有以下几方面的问题需要澄清或者避免。

一、“混合所有制改革=股权多元化改革”

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践界,有相当一批人认为,将国有单一股权的企业改制为多个国有法人持股的企业,这也是混合所有制改革。实际上,这是股权多元化改革而非混合所有制改革。混合所有制改革与股权多元化改革的关键区别就在于,前者一定是改革为国有与非国有共同持股的企业,而后者只强调多个法人持股,但并不要求一定是不同性质的持股方的多元持股。

二、“混合所有制改革=国有资产流失”

一些反对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人将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等同于国有资产流失,甚至等同于私有化,认为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必然出现国有资产流失。但是,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并不必然带来国有资产流失,关键是程序公正、交易公平、信息公开、法律严明。如果操作流程和审批程序规范、国有资产定价机制健全、第三方机构作用得到很好发挥、审计纪检及内部员工等各个方面监管到位,完全可以做到守住国有资产不流失的“红线”和“底线”。

三、“混合所有制改革=全部国资国企改革”

在充分肯定混合所有制改革重要意义的同时,还必须认识到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并不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全部,不能将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等同于全部国资国企改革。实际上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可以归结为完善国有企业的产权微观结构,而整个国有企业改革涉及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国有资产宏观管理体制构建以及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等各个方面,这需要整体协同推进,任何单方面“冒进”,都不会取得令人满意的改革效果。

四、忽视“分类分层”前提

当前有人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细心”不够,笼统地谈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忽视新时期国有企业改革推进的“分类分层”前提。根据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指导意见,国有企业可以分为公益类、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以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不同类型的国有企业,将会有不同的国资监管机制,混合所有股权结构中的国有持股比例要求不同,企业治理机制也有差异。

五、忽视法律法规前提

当前有些人对混合所有制改革“耐心”不够,提出要加快推进、全面推开,这就忽视了混合所有制改革推进要以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和完善为前提,需有一个从试点到法规制度建设的稳步推进的过程。混合所有制改革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股权结构设计、各方利益调整、激励机制重构、产权市场交易以及资产价值判断等企业内外的各种活动,要求确保各类产权得到平等保护,确保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市场信息公开透明,确保市场交易过程严格监管和第三方机构的作用有效发挥,这都需要以法律制度建设为前提。

六、“重股权、轻治理”

当前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很多案例都是把工作重点仅放在公司股权重构上,而忽视进一步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健全和完善。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最终目标是提高国有企业经营效率和国有资本的运行效率,实现国有资本最大限度保值增值,更有效地实现各类国有企业的使命。而这个目标实现最为直接的决定因素是企业治理结构的健全和完善。

七、“重约束、轻激励”

无论是从一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设计中看,还是从一些企业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看,存在仅仅强调约束国企管理人员的行为,而忽视对在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利益相关者的激励机制的建立、不能很好地实现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问题。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不仅要保证国有资产保值、不流失的“底线”,还要建立有效激励机制追求国有资产的最大限度增值。

八、“重结果、轻过程”

一些地方政府因为急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往往从政府熟悉的目标管理的管理方式出发,设立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时间表,提出在什么时间完成多少家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并将这作为国资管理部门的考核指标,层层分解改革目标任务。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应该是一个企业的市场化演进的过程,而不应该是政府的行政目标管理过程。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关键是把握推进过程的管理原则。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所长,中国企业管理研究会副会长、理事长。选自《学习时报》2017512A3版。本文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