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中共北京市委党校副教授 潘建雷
摘要 农村集体经济产权改制是当代中国农村经济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从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经济组织形式及其产权制度变迁看,股份合作与初级合作社、高级合作社、包产到户等改革措施都是传统“伦理共有”产权形态迈向现代化的不同阶段试验。相较之前,以股份合作为标志的农村集体经济产权改革更合理地调整了个人、家庭、村集体与国家政权等诸要素的权责关系,对形成“个人所有”与“社会共有”于一体的产权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股份合作;伦理共有;产权;合作社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乡村治理秩序的历史沿革与重建路径问题研究”(16CSH006)
一场牵涉数亿农民权益的集体经济改制正在当代中国农村全面铺开。尽管此次改制尚未形成清晰的路径,但它在重构个人与集体产权关系所做的努力不容忽视。从目前情况看,“股份合作社”的做法既在自发或自觉延续中国村域伦理共有的传统,承认作为伦理共同体的法人集体的实在性,同时也充分尊重个人的份额与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它是传统与现代的默契。而且,股份合作社与马克思对“后资本主义时代”(共产主义)产权制度的描述颇有吻合之处,即“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资料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进而言之,股份合作社可能成为后资本主义时代高度发达的生产力与先进的生产关系相融合、传统共同体生活与现代资本系统相融合的有益尝试,因此其理论与实践意义不言而喻。
一、“伦理共有”:传统产权的本质及其转型
(一)何谓“伦理共有”
明晰的产权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一般认为,产权作为一束权利,意味着自然人或法人对资产的剩余控制权,即在契约规定的他人使用权或法律明确限定的权利之外,对资产使用、转让与分配的全部权利。然而,市场经济理论强调的独占性、排他性与边界明确性等特征,皆以西方的个人主义及其社会体制为底色。问题在于,不同的文明有不同的人格形态及“人-物”关系,并衍生相应的物权规定与交易规则;所以,也在实际上,西式的市场经济与中国传统的“伦理人格”及其“伦理共有”的产权观念有相当的出入。
较之西洋形形色色的个人主义,传统中国的人性规定是“伦理人格”。如马克思所言,“在现实上,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但在不同文明中,构成人的社会关系的数量及相应的分量是不同的。就传统中国而言,在现实上与理论上,人都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传统社会的理想人格不是一个孤立自我,而是浸没在人群之中,以家庭关系为核心的每一重社会关系都是“我”的一部分,是有长幼尊卑差序的“伦”。梁漱溟先生指出,“伦者,伦偶;正指人们彼此之相与。相与之间,关系遂生,…所谓伦理无他义,就是要人认清人生相关系之理,而于彼此相关系中,互以对方为重而已”。伦的实质意涵是人与人相成偶之意,是一种高于人我之分的关系,诉诸相互间的义务。对此,梁先生写到:
吾人亲切相关之情,几乎天伦骨肉,以至于一切相与之人,随其相与之深浅久暂,而莫不自然有其情分。因情而有义。父义当慈,子义当孝,兄之义友,弟之义恭。夫妇、朋友,乃至一切相与之人,莫不自然互有应尽之义。伦理关系,即是情谊关系,亦即是相互间的一种义务关系。
可见,传统所谓“推己及人”所形成的伦理人格,不是父与子、人与人的个体关联,而是父父子子一体,是“我”的扩充,不是社会关系网,而是“社会关系体”。张东荪先生也曾就传统人性的规定性写到,“在中国思想上,所有传统的态度总是不承认个体的独立性,总是把个人认作‘依存者’(depending being),不是指其生存依靠于他人而言,乃是说其生活在世必须尽一种责任,无疑为了这个责任而生。”
与此相应,以家庭为起点的社会结构与此种人性论是相互嵌套、紧密耦合的,能让人们“理所当然”地接受相应伦理关系的“礼俗安排”,乡邻朋友移照“五伦之义”,各以叔伯兄弟相称,从而以家庭关系为基础对各种社会关系依亲疏远近推而广之,实现社会的全面伦理化。按此逻辑推演,伦理人格处理人与物(财产)的关系?换个问法说,传统社会如何以义理统摄利益?以朱子《家礼》为例:
“凡为家长,必谨守礼法,以御群弟子及家众。分之以职,授之以事,而责其成功。制财用之节,量入以为出,称家之有无以给。上下之衣食及吉凶之费,皆有品节,而莫不均一。裁省冗费,禁止奢华,常须有存有赢余,以备不虞。”
“凡属卑幼,事无大小,毋得专行,必咨禀于家长。凡为子为妇者,毋得蓄私财,俸禄及田宅所入,尽归之父母、舅姑,当用,则请用之,不敢私假,不敢私与。”
“分之以职,授之以事”,是指每人都有其“分”与“事”,各人安其分、合其力,“分工易事”而统一于家与家长。至于财“用”,量入为出“皆有品节”,财用既合乎家庭的社会关系的长幼尊卑,同时也要“均一”,以保证家庭的和谐与绵延。可见,家礼对财产第一要求是为“集体之用”,而不能为“一己私有”,此为“共财之义”。同时,兄弟之间虽日常生活分灶吃饭,但兄弟长幼至亲戚友邻之间都有彼此顾恤的义务,此为“通财之义”。宋代至近世的义庄、义学都是通财之义的社会组织载体。
概而言之,既然人的本质是以家庭为核心的伦理秩序为基础,那物的所有权也归于以家庭为核心的伦理关系,而没有所谓独立个人及独占排他的物权。人与人的关系在理论上与实践中都优先于人与物的关系,或者说财产关系从属于伦理关系,此种物权关系是一种以家庭为核心的伦理共有;每个人据自己在伦理秩序中的位置享有相应的“约定俗成”的权益。
到1936传统式微的年代,我们依然能从费孝通先生的“江村研究”中看到伦理共有的产权形态。“江村”的财产可以划分为“无专属的财产”、“村产”、“扩大的亲属群体的财产”与“家产”四类,这表明财产的归属与村域不同层次的伦理圈相匹配,“家产”是其中的核心形式,同时没有明确的“个人所有权”。特别要强调的是,土地这一最基本生产资料的处置权是按照“伦理差等”的原则进行的,先是族内转让,然后是在征得家族成员同意后可以族外转让;而土地的代际继承按“父系传嗣、单系继承”的原则分配给接替“香火”的男性财产继承人。“从纯粹的伦理观念出发,已足以阻止一个人随意出售他所得的遗产。继续保持土地拥有是子女孝心的表现。相反的行动就会遭到社区舆论的批评,认为是不道德的。”据以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晰看到传统社会以义理来统摄、导引财利为共用、通用的精神与规则。可以说,传统的物权关系是一种以“伦理共同体”为基础的、以家庭关系为核心的“伦理共产”。
应该说,此种伦理共有的产权形态,与以家庭为基础的伦理社会体统及农副经济剩余产出低下的状况是匹配的,也是与传统的价值观念相吻合。伦理共有的产权形态,首先为以家族为载体的社会支持网络提供了物质基础,降低了个体的生存风险,增加了其抵御社会危机的能力。其次,如古人所言,“放于利而多怨”,这种以义理统摄利益的产权形态也有利于约束因利益纠纷而引发的种种矛盾。
(二)大转型时代的伦理共有产权形态
当中国的历史进程遭遇西方主导的世界政治经济新秩序时,一切问题都随之而来。近代中国转型的本质是什么?简单地说,自1840年以来,以天理人伦、君主郡县、礼制风俗、家族村落、农副经济与册封朝贡为主要维度的“中华文化体”,面对西方的全面冲击,在数十年间土崩瓦解,被迫卷入了新的世界政治经济秩序;古老的中国也开启了“中华文明圈宗主国”向“世界列国时代一员”转型的新阶段。按钱穆先生的说法,这次变革与既往的改朝换代式的“因循之变”截然不同,它是一场酝酿已久的大病变,古老的人心秩序与社会体统都需要彻底转型。对我们这个历史悠久、体量庞大的古老国家来说,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与价值理念等要素必须脱胎换骨、切磋磨砺才能成功转型。
以产权制度为例。伦理共有的产权形态与以清晰的会计核算与激励机制为基础的经营模式是凿枘不投的,它在激励、效率、分配、交易等方面的劣势也显而易见。对此种矛盾与紧张,今天的人应该不会陌生,国有资产与村域集体资产的改制困境即是明证。事实上,陈独秀等学者已经注意到这一点,他指出:
“现代生活,以经济为之命脉,而个人独立主义,乃为经济学生产之大则,其影响遂及于伦理学。故现代伦理学上之个人人格独立,与经济学上至个人财产独立,互相证明,其说遂不可摇动…中土儒者,以纲常为教。为人子为人妻者,既失个人独立之人格,复无个人独立之财产。…人格之个人独立既不完全,财产之个人独立更不相涉。…西洋个人独立主义,乃兼伦理、经济二者而言,尤以经济上个人独立主义为之根本也。”
问题是怎么转型。可以说,近代学者多在为“近代中国如何转型”这一时代主题殚精竭虑。19世纪末到20世纪上半叶,围绕转型诸问题的主流思潮与争论无非两端:据传统思想与体制求变,或据西方的世界政治经济秩序再造中国;具体到产权:或全盘西化塑造独立的人格与私有产权;或以伦理人格与伦理共有为基础,塑造兼顾个人与社会的产权制度,其关键在于创制一种可行的经济组织与相应的产权制度;既摆脱伦理共有产权的牵扯,又发挥农村伦理共同体的优势;既利用机器的生产力优势,又避免异化问题。
二、产权残缺:二十世纪后半叶的农村经济产权制度
新中国成立之后,在苏联模式、教条化意识形态、最高领袖的大同世界理想与迫不及待振兴中国的民族心理与建设经验的缺乏,所有这些因素共同促成了农村产权制度在短时期内的反复试错,其总体趋势是“集体所有制”的树立、强化、改革与变形。
(一)土改、镇反与政权重组:国家意志对农村的渗透控制
一方面,农民在新中国之初的土地改革中获得了土地,但这不是产权市场自发交易的产物,也不是新政权对产权交易限制与引导的结果,而是以阶级斗争与没收的方式直接分配的,并以法律形式合法化分配结果。新政权不但借此碾碎土豪劣绅统治的经济基础,也沿着土地改革渗透入农村社会直至个人人格,看似家庭私有的土地制度的基础不是约定俗成的集体共意,而是国家的强力意志。这为后来农村治理秩序的反复变革奠定了物质与精神基础。
另一方面,新中国成立伊始,就“大张旗鼓”发动群众运动专政了盘踞农村的各种黑恶势力,利用反封建之名取缔了士绅的政治地位,彻底更换了基层的代理人;同时,创建了精细化的地方行政建制,国家力量延伸到社会最基层,一度试图建立“村级人民政府”,治理单位也由“户”深化到“个人”。通过上述种种政治社会运动,新政权凭借一元化的党政动员体制确立了对各领域的绝对主导权、对社会资源的绝对垄断权;就农村经济的变革而言,便是在“总路线”的引导下进行“合作社运动”。
(二)合作化运动
几乎在土地改革刚完成时(1954年),新政权就着手推进合作化运动;在不到3年的时间里,经历了以土地私有为基础的临时互助组、常年互助组,到“土地私有、入股分红”的初级合作社,再到取消土地分红、建立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高级合作社(1956年底完成);创建了一种以经济生产为核心、诸多功能高度合一的组织。1958年的人民公社改制是之前合作社运动的升级。1958年8月,中共中央通过《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指出随着农业生产的大跃进和农民政治觉悟的提高,人民公社的高潮即将到来;决议要求建立各乡都要建立人民公社,以两千户农户左右规模为宜,并给出了小社并大社与升级人民公社的具体做法步骤。新政权试图以人民公社为过渡形式,促使小型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转型。从1958年8月底到11月初,全国753000个高级合作社合并成24000个公社,覆盖1.2亿户农村家庭,占当时总户数的99%。公社的平均规模为5000户家庭,1万劳动力与1万英亩土地。一种管理军事化、生产集体化、干部科层化的“新共产体制”应运而生。
理论上说,这种集政治控制、经济生产、社会治理一体化的总体组织,近乎垄断了一切人力物力。生产小队的农产品与其它经营收入,只要在包产任务以内,都必须上交给公社;超产部分也要按规定的比例上交。公社的收入,除按规定交纳国家税收与一定数量的公积金外,余下在内部分配,由生产队各计盈亏。生产队按公社的规定抽出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公益金并扣除必要开支后,按照包产、包工、包成本与超产奖励的办法分给生产小队。原则上,在完成国家统一收购计划与储备自用部分后,生产队可以自行储备或出售剩余的工业原料作物和副食品也可以卖。按规定,劳动力、土地、耕畜、农具固定在小队,归其使用,生产队与公社不能随意变动。
问题在于,集体化农业生产的实践结果与高层的设计初衷大相径庭。较之初级合作社阶段农业产值的快速增长,1959年的谷物产量较1958年下降了15%,农村发生了严重的人道主义灾难。官方以自然灾害与基层管理不善为说辞;但奇怪的是,为何在自然灾害与政策调整之后,农业产还长期处在低迷状态?据现有的研究显示,主要原因是19 60年前后反复无常的政策变动、优先发展城市与重工业的国家战略引发的统购统销的经济剥夺与人民公社残缺的产权制度;后者更是农业生产效率低下的基础性因素。
(三)低效的产权制度:体制攫取、工分与退社权的丧失
1.体制攫取
按照人民公社的设计,理论上全体农民是集体经济的主人,但他们与集体财产的实际关系是模糊的。“政经社合一”的体制导致财产依附于行政体制,生产队、生产大队、公社、县级政府直至中央政府,不同行政单位对财产所有权的占有分量,取决于它在行政体制中的权威量。这是一种隐性的实践关系,而没有硬性的制度约束。在一定意义,这是“伦理共有”观念渗入权力-行政体制的产物。
问题在于,每级集体内部,公共财产的处置权普遍没有形成为稳定的、有法律保障的规范制度。所谓的共同共有的产权制度,其实践逻辑往往是以全民所有为名、行党政系统垄断之实。高度集权的体制与内部各层权利界限的模糊性,直接导致公社时代无偿征调之风盛行,即便到了62年大规模推行“三级所有”的制度之后,征调依然屡禁不止。更严重的是,一切归公的体制为社队干部以“公权力”侵蚀集体财产大开方便之门。可以说,基层的集体所有制在实践中饱受侵蚀与扭曲。所以,一个普通农民很难建立对公社与集体财产的信任与预期,更无论把集体财产视作自己也有份的共有财产,也就很难以高度热情投入集体生产,相反一些农民更乐意(与社队干部一道)参与侵占蚕食集体财物。据学者研究,公社时期,集体大田的生产率只有农民小块自留地的1/7-1/5。
2.工分制
的确,依照列宁的理论,在经济上社会主义国家可以仿照超级公司组织社会生产,所有社会成员都是国家雇员。但问题是要发挥这种超级集体合作劳动的优势,就要求每个劳动力都是遵守指令的机器、一心为公的共产主义公民,还特别要求管理者有精细的资源配置能力。从现实的角度说,这个“独此一家,别无分店”的公司必须支付高昂的“协调组织费用”与“监督费用”。而其现实流变的体制就是主张平均主义的工分制。在人民公社-生产队体制下,各地在农业劳动与社队企业的工业生产的过程中创造了各有特色的工分制度,大体可以归纳为三种:
(1)工分值按工种事先确定,劳动者的工分是固定的;
(2)简单记录劳动者的天数,到年终时,每个人按6-10分的档次先对自己进行评价,然后由其他人评估,最终由所得的档次乘以天数,得到工分总额;
(3)从生产队中选出一个标兵,其他人按与他的绩效关系评价确定工分。
不论哪种计算方法,个人工分数与劳动努力程度的相关性都很弱,单位工分的价值取决于4000至5000户家庭组成的总体净产出。即使个人努力毫无效率,工分价值也只下降万分之一。因为基于物质收益的内部激励不足以约束人们“磨洋工”的行为,能有效防止这种行为的监督就需要花费额外的费用。同时,社员之间也因人情、机制等因素不会积极相互监督。作为农业合作社的“工业翻版”的社队企业工分制度也存在类似的弊病。
这种看似自负盈亏的工分制度,其实际操作全由公社和大队的一把手说了算,主观因素影响较大,掌握实权的社队领导与企业上层人员常常公权私用,挥霍浪费,而生产一线的工人缺乏劳动积极性。
3.农民退社权的丧失
在讨论人民公社的弊病之前,有必要简单比较一下前期初级合作社与高级合作社的产权制度。
初级合作社:
(1)年满16岁的农民或其他加入合作社的劳动者,自愿申请并经社员大会批准可以成为社员;合作社统一安排社员劳动,实行“按劳计酬”的分配制度。
(2)社员的土地仍归个人所有,但必须交给合作社统一使用;入社土地参加合作社的收益分配。
(3)原则上,合作社的生产费用(种子等股份基金)与公有股份基金(收买社员的耕畜农具),由社员按照入社的土地分摊;社员还可以个人投资合作社,后者有义务偿还投资并支付利息;社员退社时可以收回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可以抽回缴纳的股份基金与投资;公积金、公益金与其他公共财产不能撤回,新老成员对之前积累的公共财产拥有同等权利。
高级合作社:
(1)所有入射农户都必须缴纳入社股金。
(2)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理论上退社时,可以带走入社股金与土地。
(3)实行土地公有、社员投入合作社的土地不参与收益分配。
(4)取消股金分红,年终收益完全实行按劳动分配。
(5)高级合作社兼具基层政权的性质与村域管理的职责,外部效益较强。
可见,人民公社之前的初级合作社乃至高级合作社,社员都是自愿入社的,并享有自由退社权的,实际上,当时也有农民退社并导致合作社解散的报道。从博弈论的观点看,基于自愿的合作社,就意味着它是重复博弈。每个生产周期结束时,社员可以决定是否继续留社。若作为社员境遇更好,农民就会继续留在社里,否则就可以退社。考虑到农村普通家庭的土地狭小分散,几个家庭联合土地和农具共同经营是有利可图的。当然,农业生产中的监督困难可能与规模生产的报酬发生矛盾。要让合作社成为有效率的组织,有效替代监督的机制是必须的。由于个人偏好、能力、出资的差异,成员可能发现违背合约是有利可图的。这样,其他成员就需要决定去留。若认为,成员的疏怠造成的损失比规模经济带来的报酬还要大,合作社就可能瓦解;如果未来损失的贴现值比现期一次性收益更大,就会坚持。因此,合作社潜在瓦解的威胁极大地减少了开小差的概率。
若合作社是禁止退社的,合作的性质就是一次博弈。人们不能利用退出权来保护自己或者防止他人“搭便车”。结果,自我实施合约在一次博弈的合作社中不能持久。监督在建立工作激励和提高生产力方面变得重要。如果监督有效,报酬和每个人对于产出的贡献基本一致,工作激励就会很高。相反,如果监督无效,报酬和每个人的贡献关系不大,激励就会削弱。由于农业生产中的监督困难且成本高昂,因此工作激励必然是弱的。农民不会像耕种自己家里的田那样努力工作。因此,合作社的生产效率会常常不如家庭所有制的农场。
(四)公有“成色”的调整:“三级所有、队为基础”
人民公社引发的生产危机一开始就显现出来,所以调整也同时开始。为了遏制“一平二调”的共产风、应对严重的人道主义灾害、调动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1959年8月,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了《关于人民公社的十八个问题》,首次明确了人民公社的三级所有制,即人民公社所有制、生产大队(原高级社)所有制和生产队所有制,其中生产大队所有制为主导。1960年11月,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把核算单位下放生产队,强调“以生产队为基础的三级所有制,是现阶段人民公社的根本制度,从一九六一年算起,至少七年不变”。1962年2月与9月,又相继发布《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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