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志萍于5月主持了山西省“山西国有企业改制和僵尸企业重组”法律服务高峰论坛,对于集体企业改制的一些热点问题,《中国经营报》进行了相关采访,此文为其节选。
问: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我国历史上大规模存在的一种企业形态,这类企业改制为规范的现代企业,有无可依据的法律规范?
答:据我所知,类似于国家经贸委等政府部门曾出台过一些指导性政策,但在法律方面我认为还是空白。
问:从实践看,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通常有哪些方式?
答:在集体资产处置上,有无偿量化给个人、新股东出资购买和设立各类持股基金会三种。
问:我们就遇到了持股基金会这种形式,请问这种股东到底算什么性质?有无法定监管部门?
答:这是改制不彻底的一种持股形式。目前,“持股基金会”处于没有统一政策法规、没有主管部门、没有业务指导机构的“三无”状态。民政部办公厅已明确不再登记这种企业内部持股基金会为社团组织,国家证监会在一份复函中又明确指出,持股基金会不能作为上市公司股东。这就是说,持股基金会并不是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所认可的股东主体。
问:持股基金会处置其所持有的股份时应该有什么程序?
答:从法理上讲,它既然代表集体持股,处置股份时也必需有一套程序,即取得它的授权者同意,同时转让股份收益也该归于基金会。
问:我们采访到的集体所有制改制企业,根据相关部门认定,其资产形成主要因素为公共资金投资、劳动积累和政府给予其各种政策优惠如税前还贷政策等,我的问题是:该企业是否还是仅由其企业职工这一小集体所有的企业?
答:我理解这样的疑问,但在没有具体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这些疑问很难有确切答案。其矛盾点在于,政府为了扶持一些特定企业,会给予各种“优惠政策”,这些所谓的优惠政策从市场公平来讲,就是由政府人工创造了一个不平等的市场环境,这是对“优惠政策”之外的企业的伤害;从公众角度来说,政府给予企业诸如“税前还贷”之类的政策,实际上是以侵害公众利益为代价去“扶助企业”的,社会公众是这少数企业发展的成本承担者。
但是,从受益企业来讲,你政府作出的是在一定范围或针对一定行业的小范围“公共政策”,我享受政府的任何公共政策都是理所当然的,都是不应该附加任何要求回报的条件的。这就形成了对政府“优惠政策”理解上的矛盾。可以说,只要有政府干预到微观经济领域,强行代替市场配置资源,就一定会产生这样的矛盾。从技术上讲,一个存活下来的企业,其资产的形成,有百分之几是由于政策扶持,百分之几是由于员工勤奋或企业领导有方,是很难量化的。这也是这个问题难以解决的原因。
问:那么,集体企业在改制中应如何化解这些问题?
答:首先,我们今天应该确定,“集体所有制企业”不是一个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形态,它不是一种产权明晰的企业。所谓改制,也正是要摆脱这种既有“集体资产”,又有“主管部门”的非正常状态,真正实现企业主体独立自主经营。从务实的角度讲,我们政府干预市场、干预行业和企业的各种政策很多,一会儿一个政策环境,很难有一以贯之的“道理”可以推演。在没有具体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只能依照当时的政策环境去理解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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