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贵州省委政策研究室罗凌、陈光撰文认为,集体经济包括农村集体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农村集体经济产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包括土地、林木等公共生产资料和自然资源,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管理,主要是为了实现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人民公社解体后,村一级组织将村级集体经济延续下来。我国宪法第八条明确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集体化是一种生产资料、劳动成果、劳动力的处置方式。新中国成立后,为避免两极分化,人民政府借鉴苏联经验选择了集体化道路,即以人民公社为领导的三级生产组织形式,公社下面设生产大队,统一组织群众生产、共享劳动成果。当时搞公社开展集体化,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实现工业化、农业现代化、维持农村长治久安的现实选择。
集体经济有别于集体化。一是基本属性不同。村级集体经济是一种经济实体,具有自然属性、长期性,伴随着村级组织的成立而产生,主要指集体成员共同拥有的集体矿产、山林、土地等资源,办公用房、学校、仓库、礼堂等不动资产,以及在此基础上通过经营获得的增值收益;而按生产关系的三要素来看,集体化可以看作是特定历史时期生产关系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与之对应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而非集体经济;集体化具有社会属性、阶段性,生产资料归集体成员所有,集中统一劳动,集中分配劳动成果,并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变化。二是工作方法与成效不同。村级集体经济可采取资源利用、资产经营、产业发展、易地置业、服务创收、财政补助等措施做大做强,方式多种多样,没有限制群众的能动性、创造性,产品数量多、品种多;而集体化采取集中劳动、集中分配,主要开展粮食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手段单一、产品数量少、品种少。三是农民权利不同。当前,在发展集体经济中,农民既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是独立的法人,没有法律和制度的桎梏,有除参与集体经济建设之外,自主选择做什么、如何做的权利,能充分实现自我价值,多劳多得;而集体化中的农民,则只是普通的劳动者之一,除集体生产活动之外,不准擅自开展其他经济活动,也没有自主选择从事其他劳动的权利或者权利很少,个人发挥能动性的空间小,实现更大经济价值的机会少。四是工作效率不一致。村级集体经济调动了群众的生产积极性,较好的激发了个人能动性,提高了生产效率;而集体化忽视劳动产出率,采取的是按照劳动力年龄、性别、强弱粗略划分不同等级,并以计算公分的形式确定群众单位时间劳动数量,并与之对应确定劳动成果占有量,虽然群众所得没有较大差别,但由于缺乏创造力和积极性,人浮于事,出工不出力,导致生产力低下。
综上所述,发展集体经济不意味着走回头路,回到过去“一大二公”的老路上去。必须稳慎推进农村改革,既要发挥好集体经济的作用,又要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以一定的集体经济为基础,建立起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防止在根本性问题上出现颠覆性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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