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对增加农村金融供给、缓解成员贷款困难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也在资金筹集、资金放贷、收益分配以及风险防范等方面初步探索形成了符合自身特点的模式。
第一、内部信用合作是合作社拓展服务功能的重要领域,与小额信贷政策相比有明显的制度优势。当前种养大户融资需求不断增多和农村金融市场抑制难以根本缓解和的双重矛盾下,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既是解决社员融资需求,促进合作社产业发展的内在客观要求,同时这对于增强合作社吸引力和凝聚力具有重要的实现意义。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将成为合作社金融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填补现阶段农村金融空白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坚实的产业基础和依托产业链的资金运作模式是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风险防范的重要保障。在调研中发现,具有良好产业基础的合作社,社员收入持续增加,为其顺利还贷提供了有效保障。另一方面,农民合作社在放贷时,按照内部性、产业性的要求进行放贷,把互助资金用于产业发展,可以大幅度降低信用合作的风险。同时,在运作模式上,部分合作社把资金发放与回收与合作社产业发展活动紧密结合起来,依据社员的产业投资活动进行资金发放,通过社员销售款项直接回收资金,依托产业链构建了多重风险防范机制,进一步降低了信用合作社的风险,也是防止信用合作异化为非法借贷的重要手段。
第三、合作社应依据社员产业发展的融资需求审慎开展内部信用合作。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目的是解决社员产业发展资金难题。不同的合作社,其成员构成不同,产业特点和发展阶段不同,社员融资需求也有很大差异。因此,合作社应根据社员产业发展融资需求和规模,审慎开展信用合作,不能盲目开展信用合作,更不应一味追求信用合作社规模和收益。
鉴于当前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还存在诸多的制约和制度障碍,建议国家在总结各地探索实践的基础上,完善法律法规,健全监管办法,为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一是明确法律地位和监管责任。二是制定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运行规范或者管理办法。三是重点从风险保障和资金筹集两个方面强化对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的扶持政策。四是强化对合作社信用合作活动的监管。此外,建议对合作社的负责人和财会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增强其对金融业务知识的了解,提高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业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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