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1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举行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民法总则草案建议表决稿。草案中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的内容,备受关注。3月9日上午,在北京举行的记者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荣顺表示,目前法律中除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外,其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还没有一个法人地位,民法总则草案专门设一节做了规定,一次性解决了他们的法人地位问题。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有什么意义?全国人大代表中的村干部、官员、企业家、三农专家及律师等如是说。
为何需要法人地位?无法人地位,无“通行证”
去年底,中央农办副主任韩俊在《民法总则(草案)》座谈会上表示,虽然《宪法》等有关法律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但我国规范集体经济发展的法律少之又少,导致集体经济发展的顶层法律制度严重缺失,包括:集体经济管理主体法律缺失,集体资产产权管理缺乏法律依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管理法律缺失,虽然《宪法》、《土地管理法》等均有提及集体经济组织,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法律几乎是空白的,导致国家层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缺少法律依据。一些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后,经由折股量化改造而成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面临登记困惑和身份认同尴尬,没有依法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通行证”。这些都不利于切实维护好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
当前,由于缺乏法人地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取得经营资格,限制了其自主经营活动。比如不能在工商部门登记取得经营资格,不能独立开展经营业务,不能在银行开账号,更不能从金融部门获得贷款,也没有在税务部门申请购买税票的资格。而不少地区,村民委员会代行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权力,造成政经不分,也弱化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功能。
多年以来,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问题。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要“抓紧研究起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
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农委副主任委员刘振伟公开撰文表示,全国有24.8万个村建立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宪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中都有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但在民法通则中没有法律人格,这给这三类农村经济组织的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带来不便,影响其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参与经济活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赵东花也表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身份问题一直没有解决,由此造成了农民权益受侵害事件屡有发生,最突出的是农村妇女土地的权益问题。
法人地位有何用?实现“政经分离”
全国人大代表、江门市市长邓伟根表示,如果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他认为这是佛山南海探索的“政经分离”的进一步体现。邓伟根表示,按照《公司法》等规定,不少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是完整的市场主体,属于“四不像”,自治组织介入了经济组织的运作。明确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将有利于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按照市场的机制,释放出巨大的动能。
全国人大代表、深圳市南岭村社区党委书记张育彪认为,如果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在市场中发挥主体作用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