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15年年底,全国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流转面积4.43亿亩,占比达33.3%。由此可见,农民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有较大意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再细分成经营权、承包权,并做到分置并行,完成“三权分置”,将全面提升农村土地流转的市场化发展水平。农村土地流转的市场化建设,应在秉承“三权分置”的原则下,构建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化框架,进一步挖掘农村土地利用潜能,激发农业的整体发展活力。 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市场化架构建设依然面临不少问题,首先是市场化运作程度低。土地流转规则的规范性不够,土地流转市场化运作信息平台建设缓慢,农村土地交易流的对称性差。其次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法律困境。确权登记证让农民对土地的权利稳定了,但还是缺少法律层面的支撑。虽然中央、省一级政府已经下发了土地确权登记的文件,各地的政府及管理部门也给出了指导意见与通知,但是在确权地籍、效力等方面的调研工作在监管上还缺少相关法律法规支持。最后是服务中介机构匮乏。从当前的情况来看,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中的中介组织数量不多,即便在某些地方设置了该机构,在具体实践过程中,也不能发挥实际成效。农村土地流转信息体系未实现畅通,就会导致流转双方需支付大额寻找成本,拉低农村土地流转的整体效益。 积极推进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化,一是创建土地流转的市场机制。土地流转市场建设重点应放在农村二级土地使用权市场建设,关注转让方式、价格等,借助市场机制来对农村土地流转开展全方位调节。同时,强调在法律框架内,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实行直接转让,激发市场机制效能。创建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市场流转机制。全面发挥市场在农村土地流转中的建设性作用。科学处置好市场和政府之间的关系。 二是全面培育土地流转的市场主体。农村土地流转需要参与流转的双方一同参与,全面增强广大农民对土地的权利,能帮助其作出科学选择。土地产权的确定,让土地变成农民可掌控的资产,土地流转最终决定权是由农民自己来把关。应全面提高农民素质,开展具体的市场实践方面的活动,让农民体验土地流转市场机制的优势。农民在掌握土地相关知识后,就能借助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更好地保障土地流转的有序发展。 三是加强土地流转的法律制度建设。全面依法保障农村土地流转,构建土地产权制度法律系统。理顺土地产权利益分配中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法律和具体的法规来确定土地产权的边界,进一步明晰土地所有权的主客体范围,借助改革来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成开展土地生产经营的实体性单位,采用法规、条例等方式细化土地产权利益各方的范围,规范土地产权利益各方博弈行为,使其更合理化,在稳定农村土地原政策基础上,实现土地使用制度的多元化。 四是创设适应土地流转市场化要求的中介组织。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化离不开中介组织。应通过政府财政对其进行广泛支持,研究制定中介机构设置标准及优惠政策,为其营造较好的发展环境。并且,做好中介组织的宣传与推广工作,让农户、市场都能在第一时间内熟悉中介组织的作用和性质,并充分利用中介组织为其做好土地流转工作。此外,还要加强对中介组织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实现合法经营,为土地流转市场的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五是规避和预防土地流转的市场化风险。要转变政府职能,科学引导农村土地市场化流转。做好流转后的质量管理工作,避免地力降低。依托中介的力量来加强农村土地市场化运作工作,虽然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用途等,但为避免因规模化作业破坏原有的承包关系,需要做好原土地承包经营的信息管理工作,明确其位置、面积等信息,创建土地承包台账。并为农民颁发土地承包证,维护好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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