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我国联合社还处于实践和验证阶段,虽然许多省份出现了关于联合社的登记管理办法,但还缺乏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因此需要等待宏观法规地尽快出台,给联合社以合法身份。
以下是目前各省市已出台的支持联合社发展的相关文件:
1、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联合组成新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设立登记申请,依法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2、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联合社登记管理意见》的通知(鲁工商个规字〔2013〕4号):合作联社应当有2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成员,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80%。冠省名称合作联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中应至少有1个是省级示范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必须从事与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直接相关的业务。
3、河北省工商局《关于改善“两个环境”培育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实施意见》首次明确允许创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特别是允许因城中村改造转为城镇户口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居民以农民身份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效解决了因城中村改造转为城镇户口的土地承包经营户不能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问题。同时也为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有效实施农超对接、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市场供应能力开辟了政策通道。
4、湖北省工商局、省农业厅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登记管理工作的试行意见(鄂工商注〔2013〕62号):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以下简称“联社”)是两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基于做大同一产业、延长产业链、提高竞争力而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联社以其成员为服务对象,为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在产品品牌、宣传策划、质量标准、技术服务、产品销售等方面进行统一指导和协调。
5、山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登记、生产经营以及对其指导、扶持、服务等活动,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6、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采用多种形式开展合作生产经营,延伸产业链条,实现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综合发展。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进行多领域、多方式的联合与合作,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或者总社。
7、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八条规定,两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愿、平等的原则组成联合社,并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优惠政策。
8、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两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可以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9、江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联合组成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10、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联合组成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11、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九条规定,两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自愿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适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有关规定,并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但可兼任本社参加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12、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六条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两个或两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愿、平等的原则组成联合社,并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八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但兼任所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同类职务的除外。
1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联合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并享受相关扶持和优惠政策。
1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七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经所在地县(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两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愿、平等的原则组成联合社。联合社的登记,适用前款规定。
15、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发〔2012〕4号):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在自愿基础上组建联合社,提高生产经营和市场开拓能力。
16、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0〕48号):以产业为依托、市场为导向、品牌为纽带、产权联合为手段,积极引导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及合作社与相关市场主体之间进行多领域、多方式的联合与合作。积极研究探索区域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会)建设的途径,提升组织化水平,力争做大做强一批有规模、有品牌、有竞争力、治理结构健全、分配制度规范、与社员利益联结紧密的大型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会)。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会)开展信用合作、资金互助和贷款担保试点。
17、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推进现代农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川办发〔2011〕52号):探索相关合作社再联合,鼓励有实力的合作社跨区域建立联合社,打造一批规范化、规模化的龙头合作社;探索生产、销售、加工等关联合作社再联合,打造集生产、收购、加工、贮存、销售于一体的合作社。
18、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青政办〔2009〕105号):对同一产业的专业合作社要通过引导组建成联合社,实现跨区域、规模化、集团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