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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的农业合作社
发布时间:2016-07-14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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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国是一个新兴的发达国家,不但重视工业经济的发展,而且对农业经济的发展同样狠抓不放。农业合作社就是其重农兴农的一大模式。韩国从1956年围绕农业生产和农民的需要建立农业合作社,又称“农协”。起先每个村都有农合组织,后因规模小、经营不好,到六七十年代开始动态调整,先后经历了初级、调整和成熟三个发展阶段,现已成为既能抗御自然灾害又能规避市场风险的农业经济联合舰队。

  一、韩国农业合作社的组织架构

  1.农业合作社社员 入社社员必须是居住或者户口在本地区的农民,并需缴纳一定的出资金。社员权利包括表决权、干部选举和被选举权、设施使用权、盈利分配权等。社员义务包括交纳出资金、负担亏损、合作购销等。

  2.基层农业合作社 包括:地区农业合作社、地区牧业合作社、专业农业合作社、专业合作社联合会等。它们由该地区的农业经营者和农业法人组成,其目的是为收益提供技术资金、信贷等服务,以发展受益人的农业生产力、扩大市场竞争力为目的,提高受益人的经济、文化、社会地位。合作社一般以行政区域或经济协作区为中心组建,故在合作社名称上需冠以其所属的地区名称。同一地区内不得建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作社。社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和决策机构,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大会下设理事会,由社长和若干理事组成,负责处理合作社日常工作。合作社还设有监事会,负责监察合作社的财产和业务,向社员大会负责。监事可列席理事会并发表意见。

  3.农业合作社中央委员会 合作社中央委员会是以合作社为其会员的全国性合作组织,它以促进合作社的健康发展为宗旨。在其首都设有主事务所,各道()分设支事务所。

  二、韩国农业合作社的基本原则

  韩国农业合作社作为农业合作的团体是根据农民意愿建起来的,它以发展农家经济和维护农民权益为目的。其组织原则是:

  进退自由原则 农民可根据其经营的实际自愿加入合作社,亦可自由退出,不受拥有资本多少的限制。

  民主管理原则 实行一人一票制民主管理,这与股份公司重大股东控制其公司有着本质区别。

  公正分配原则 合作社对其社员提供服务不要利润,但对外实行企业经营,以盈利为目的。其盈利一般按社员拥有合作事业份额比例公正分配。

  利息受限原则 即合作社社员出资的利息一般低于市场利息,目的在于增加公共积累、扩大经营规模。

  教育培训原则 除中央教育学院外还设立了六个教育院校,形成以农协大学、农协中央教育学院和农村生活指导院为骨干,以各地教育院校经营的技术培训支援团为分支的全国农业职教体系,用来进行农产品流通、金融信贷、组织管理、新型农技等知识培训,提高合作社成员的素质和能力。

  三、韩国农业合作社的几个特点

  从组建方式来看,韩国农业合作社是自上而下型的。在政府指导下,先建立农业合作社中央会,后建立基层农业合作社。

  从体制层级来看,韩国农业合作社是两级组织型的。自1981年起实行基层合作社、合作中央会的两级组织体制。这有利于中央会一竿子插到底,直接听取基层意见、改进工作、减少中间环节、多为基层组织及其社员办他们所需的实事。

  从社会职能来看,韩国农业合作社是综合服务型的。根据农民需要,合作社提供综合性系列化全方位服务,从生产到生活资料供应、农产品收购、加工贩卖,从信贷保险、技术信息化服务到社区文化生活、教育娱乐服务等,凡是农民需要的,都尽量予以满足,农户除专心致志投入生产外,其他事都由合作社承担。农民同合作社紧密联系在一起,结成真正的经济利益共同体,农民从合作社得到实惠,农协也在为农民服务中得到发展。

  从政治地位来看,韩国农业合作社是同政府合作型的。韩国中央农业合作社社长1989年前由总统任命,后改由选举产生,但仍参加政府12人经济部长会议。中央合作社向政府反映农民的要求,维护农民的利益,同时保证政府农业政策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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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的农业合作社
发布时间:2016-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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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国是一个新兴的发达国家,不但重视工业经济的发展,而且对农业经济的发展同样狠抓不放。农业合作社就是其重农兴农的一大模式。韩国从1956年围绕农业生产和农民的需要建立农业合作社,又称“农协”。起先每个村都有农合组织,后因规模小、经营不好,到六七十年代开始动态调整,先后经历了初级、调整和成熟三个发展阶段,现已成为既能抗御自然灾害又能规避市场风险的农业经济联合舰队。

  一、韩国农业合作社的组织架构

  1.农业合作社社员 入社社员必须是居住或者户口在本地区的农民,并需缴纳一定的出资金。社员权利包括表决权、干部选举和被选举权、设施使用权、盈利分配权等。社员义务包括交纳出资金、负担亏损、合作购销等。

  2.基层农业合作社 包括:地区农业合作社、地区牧业合作社、专业农业合作社、专业合作社联合会等。它们由该地区的农业经营者和农业法人组成,其目的是为收益提供技术资金、信贷等服务,以发展受益人的农业生产力、扩大市场竞争力为目的,提高受益人的经济、文化、社会地位。合作社一般以行政区域或经济协作区为中心组建,故在合作社名称上需冠以其所属的地区名称。同一地区内不得建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作社。社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和决策机构,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大会下设理事会,由社长和若干理事组成,负责处理合作社日常工作。合作社还设有监事会,负责监察合作社的财产和业务,向社员大会负责。监事可列席理事会并发表意见。

  3.农业合作社中央委员会 合作社中央委员会是以合作社为其会员的全国性合作组织,它以促进合作社的健康发展为宗旨。在其首都设有主事务所,各道()分设支事务所。

  二、韩国农业合作社的基本原则

  韩国农业合作社作为农业合作的团体是根据农民意愿建起来的,它以发展农家经济和维护农民权益为目的。其组织原则是:

  进退自由原则 农民可根据其经营的实际自愿加入合作社,亦可自由退出,不受拥有资本多少的限制。

  民主管理原则 实行一人一票制民主管理,这与股份公司重大股东控制其公司有着本质区别。

  公正分配原则 合作社对其社员提供服务不要利润,但对外实行企业经营,以盈利为目的。其盈利一般按社员拥有合作事业份额比例公正分配。

  利息受限原则 即合作社社员出资的利息一般低于市场利息,目的在于增加公共积累、扩大经营规模。

  教育培训原则 除中央教育学院外还设立了六个教育院校,形成以农协大学、农协中央教育学院和农村生活指导院为骨干,以各地教育院校经营的技术培训支援团为分支的全国农业职教体系,用来进行农产品流通、金融信贷、组织管理、新型农技等知识培训,提高合作社成员的素质和能力。

  三、韩国农业合作社的几个特点

  从组建方式来看,韩国农业合作社是自上而下型的。在政府指导下,先建立农业合作社中央会,后建立基层农业合作社。

  从体制层级来看,韩国农业合作社是两级组织型的。自1981年起实行基层合作社、合作中央会的两级组织体制。这有利于中央会一竿子插到底,直接听取基层意见、改进工作、减少中间环节、多为基层组织及其社员办他们所需的实事。

  从社会职能来看,韩国农业合作社是综合服务型的。根据农民需要,合作社提供综合性系列化全方位服务,从生产到生活资料供应、农产品收购、加工贩卖,从信贷保险、技术信息化服务到社区文化生活、教育娱乐服务等,凡是农民需要的,都尽量予以满足,农户除专心致志投入生产外,其他事都由合作社承担。农民同合作社紧密联系在一起,结成真正的经济利益共同体,农民从合作社得到实惠,农协也在为农民服务中得到发展。

  从政治地位来看,韩国农业合作社是同政府合作型的。韩国中央农业合作社社长1989年前由总统任命,后改由选举产生,但仍参加政府12人经济部长会议。中央合作社向政府反映农民的要求,维护农民的利益,同时保证政府农业政策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