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福建农林大学黄建新撰文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在农业科技服务体系中有着不可忽视的基础性作用。当前,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较为完善的地区,合作社作为农民科技需求的“代言人”,把社员的科技需求及时反映给科研院所、政府部门等相关机构,由此发挥着农业科技对接与传播功能,从而可以弥补原有的科技资源分散、农村科技服务体系缺位与科技人才短缺问题,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核心提供科技服务成为一种新的科技推广模式。
一、有利于科技资源整合,实现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由于我国科技资源分散,分属农业、科技、教育等不同部门,各科研机构条块分割,难以实现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往往造成科技成果转化率低、资金使用效率低等问题。以农民合作社为核心的科技服务体系有利于实现科技资源的整合优化,将成为科技服务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市场需要能够捕捉到农户的科技需求,与相关科研单位形成合作关系,在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科技示范、技术培训等方面开展合作,科研院所有了试验、示范基地,获得科学研究的市场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得到了有力的科技支撑。转化成巨大的农业经济效益。由此形成合作社和科研单位的“双赢”。
二、有利于提高科技推广效果,完成农业科技服务的“最后一公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新型农业科技推广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就技术需求来说,单个农户很难成为农业技术承接的主体,在这种情况下,属于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起着重要作用。传统农技推广直接面向不同地域、不同文化水平的农民,推广人员很难做到自身知识”本土化“,影响了推广效果。而通过“科研院所—推广人员—合作社—服务站—会员组长—会员”的组织体系进行技术推广,逐层推进,逐层跟踪,使专业合作社成为农户接受农业科技的载体,并起到了舒尔茨所推崇的农业推广应向农民传播多种信息的作用。
三、有利于充分保持农民的主体地位,利用乡土资源进行内部技术创新。在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载体的新型科技服务体系中,农民既是技术的接受者,又是科技信息的提供者。由此,促进农业科技服务,根本的是要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激发农民的创新活力,充分发挥农民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一方面,农业技术创新离不开农民的乡土知识和从事农业经营的农民的自我经验积累。农民是实用技术接收、传播、受益的主体,农业技术改进、品种更新依靠他们在实践中的摸索。另一方面,农民对农业技术的需求是农业技术创新的方向。科研院所的科学研究与成果转化,应围绕农民的需要,保证有效的农业技术供给,实现农业技术创新与推广的实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