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根据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决定,日前,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并及时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提问,经网站整理,以下为问答之实例说明内容:
1.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所得如何确定?
对于2015年10月1日以后成立的,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直接全额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为便于理解,现举例说明如下:
示例1.假设某小型微利企业成立于2015年11月20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按季度纳税申报。假设截至2015年12月31日,该企业计算的全年实际利润额为24万元。因该公司是2015年10月1日以后成立的,实际经营月份数和2015年度的实际经营月份数均为2个月,可直接全额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其2015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算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24万元×50%×20%=2.4万元。
对于2015年10月1日以前成立的、年利润或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半征税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10月1日至12月31日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全年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2015年10月1日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
为便于理解,现举例说明如下:
示例2.某小型微利企业成立于2014年3月8日,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按季度纳税申报。假设截至2015年12月31日,该企业计算的全年实际利润额为24万元。该公司在2015年的实际经营月份为12个月,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经营月份为3个月。其2015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时间段计算步骤如下:
(1)2015年1-9月份:
应纳税所得额=24万元×(9÷12)=18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18万元×20%=3.6万元
(2)2015年10-12月份:
应纳税所得额=24万元×(3÷12)=6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6万元×50%×20%=0.6万元
(3)2015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6万元+0.6万元=4.2万元
示例3.某小型微利企业成立于2015年5月10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按季度纳税申报。假设截至2015年12月31日,该企业计算的全年实际利润额为24万元。该公司在2015年的实际经营月份为8个月,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经营月份为3个月。其2015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时间段计算步骤如下:
(1)2015年5-9月份:
应纳税所得额=24万元×(5÷8)=15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15万元×20%=3万元
(2)2015年10-12月份:
应纳税所得额=24万元×(3÷8)=9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9万元×50%×20%=0.9万元
(3)2015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3万元+0.9万元=3.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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