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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就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答记者问(之二)
发布时间:2015-10-14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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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根据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决定,日前,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并及时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提问,经网站整理,以下为问答之具体操作相关内容:

1.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和30万元之间的,如何享受优惠?

答:对于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和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1月至9月的所得可以享受减低税率(减按20%税率)优惠,10月至12月的所得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优惠。

2.2015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其经营月份的起始点如何确定?

答:2015年度新办的企业,自税务登记之日的月份起,计算经营月份。中间出现临时歇业等情形的,不扣减经营月份。例如,某新办小型微利企业在310日办理了税务登记,则其经营月份应自3月份开始连续计算,其在2015年度的经营月份为10个月。

3.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受征收方式限定?

答:从2014年开始,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已经不再受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限制。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含定率征收、定额征收),只要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规定条件,均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答:为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管理方法,201411月以来,税务总局先后修改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季度预缴申报表,申报表中设计了小型微利企业各项条件的判定指标,在征管操作方面简化了备案条件。由此,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时,不再需要到税务机关另行办理手续,可以采取自行申报方法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实行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不需办理汇算清缴,也不需履行备案手续。

5.这次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15101日起施行,对企业预缴申报有什么影响?

答:按照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决定,此项政策从2015101日起开始执行。对于年度累计利润总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以下实行按季度申报纳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61月份预缴时,不会有什么影响;对于年度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实行按季度申报纳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61月预缴时,要注意区分101日前产生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和101日以后产生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分别适用减低税率和减半征税优惠政策。

6.企业预缴时如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采取查账征收、定率征收、定额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只要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本年度预缴时均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

对于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自行申报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对于本年度新办小型微利企业,年度累计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适用减半征税政策。

7.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汇算清缴时如何处理?

答: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条件,如资产总额、从业人员、应纳税所得额等是年度指标,需要按照企业全年情况进行判断,也只有到汇算清缴时才能最终判断。对于企业季度、月份预缴时预先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后,汇算清缴时,需要按照税法标准进行判断。现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设计了“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方便纳税人申报,也便于利用征管软件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对于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现行规定补缴已减免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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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就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答记者问(之二)
发布时间:2015-10-14
来源:互联网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根据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决定,日前,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并及时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提问,经网站整理,以下为问答之具体操作相关内容:

1.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和30万元之间的,如何享受优惠?

答:对于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和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1月至9月的所得可以享受减低税率(减按20%税率)优惠,10月至12月的所得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优惠。

2.2015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其经营月份的起始点如何确定?

答:2015年度新办的企业,自税务登记之日的月份起,计算经营月份。中间出现临时歇业等情形的,不扣减经营月份。例如,某新办小型微利企业在310日办理了税务登记,则其经营月份应自3月份开始连续计算,其在2015年度的经营月份为10个月。

3.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受征收方式限定?

答:从2014年开始,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已经不再受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限制。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含定率征收、定额征收),只要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规定条件,均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答:为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管理方法,201411月以来,税务总局先后修改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季度预缴申报表,申报表中设计了小型微利企业各项条件的判定指标,在征管操作方面简化了备案条件。由此,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时,不再需要到税务机关另行办理手续,可以采取自行申报方法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实行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不需办理汇算清缴,也不需履行备案手续。

5.这次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15101日起施行,对企业预缴申报有什么影响?

答:按照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决定,此项政策从2015101日起开始执行。对于年度累计利润总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以下实行按季度申报纳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61月份预缴时,不会有什么影响;对于年度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实行按季度申报纳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61月预缴时,要注意区分101日前产生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和101日以后产生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分别适用减低税率和减半征税优惠政策。

6.企业预缴时如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采取查账征收、定率征收、定额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只要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本年度预缴时均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

对于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自行申报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对于本年度新办小型微利企业,年度累计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适用减半征税政策。

7.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汇算清缴时如何处理?

答: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条件,如资产总额、从业人员、应纳税所得额等是年度指标,需要按照企业全年情况进行判断,也只有到汇算清缴时才能最终判断。对于企业季度、月份预缴时预先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后,汇算清缴时,需要按照税法标准进行判断。现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设计了“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方便纳税人申报,也便于利用征管软件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对于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现行规定补缴已减免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