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日前发布通知,明确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将现行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的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内提高到30万元,实际上是把减半征税优惠政策扩大到了所有的小型微利企业。
此次针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调整是近几年来的第五次调整,也是今年的第二次调整。据统计,2015年上半年,全国小微企业共减免税收达486.31亿元,其中:239万户纳税人享受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减税86.54亿元;2700多万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享受了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减税399.77亿元,两项合计减税486.31亿元,有力扶持了小微企业发展。
据悉,财政部2015年已累计取消、停征1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小微企业免征4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5项政府性基金。并且提供小额担保贷款,以满足小微企业实际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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