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度是法人企业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典型形式。现代合作社制度也是法人企业制度,合作制和公司制同属现代企业制度。
为什么说合作制是法人企业制度呢?第一,合作社(合作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制度,因而有能力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第二,合作社能以其全部法人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第三,社员对合作社建立法人财产制度承担出资责任,每一位社员必须缴足合作社章程规定的最低入股金额,同时全体社员实缴股本总额不得低于法定的合作社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第四,社员以其对合作社的出资为限对合作社债务承担责任。第五,由于合作社的法人财产与社员其他财产相分离独立,个别成员或部分成员的退出或加入,不改变合作社的法人地位,从而不致影响合作社的存续。合作社的上述制度结构,使合作社在对外贸易(即同非社员交易)中,能够成为像公司一样的法人实体。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合作社也是公司的一种形式。当然,它是同常规公司有区别的一种特殊形式的公司。
但是,合作社内部的产权制度、治理结构和分配原则都同公司制有原则区别。合作制与公司制的区别,不在合作社的对外关系,而在合作社的对内关系,即合作社内部和合作社系统内部的制度结构。合作社社员对合作社的权利来自其成员资格,它是成员权利;成员权力平等,因而合作社实行一人一票制。公司股东对公司的权利来自其对公司的资本投资,它是财产权利;股权平等是以股权衡量的权利平等,因而公司实行一股一票制。合作社的成员权利是不可转让的权利,因而为取得成员资格并承担成员义务而缴纳的入社股本同样不可转让,必须保留在合作社内,社员退社也只能从合作社退股。公司股权即股东的财产权利是可以转让的权利,股东有权依法进行股权交易。社员自愿组合合作社的目的是获得合作社的服务,包括服务性合作社通过同社员交易提供的服务和生产性合作社组织社员合作劳动、创造就业岗位并保障社员分享劳动成果的服务。社员对合作社来说都是惠顾者。这种惠顾,在服务性合作社就是交易惠顾,在生产性合作社就是劳动惠顾。合作社不以社员为营利对象,而是为社员节支或营利服务。因此,合作社的盈余,除提取必要的公积金和公益金外,要分别按各人的交易量或劳动量返还给社员,这就是惠顾返还。其中劳动返还也就是劳动分红。惠顾返还形式不一定是现金,需要资本积累的合作社就在社内设立社员个人资本账户,惠顾返还记入该账户,资本则由合作社继续使用。社员股金利息是合作社使用资本的成本,本质上不是分红,因而各国法律通常对合作社的股息率有所限制。公司的“股”在性质上不同于合作社的“股”。公司发行股票和股东购买股票都是基于营利目的,股东是为分红、资本增值或赚取股市价差,而公司是为了筹资用于营利性经营,因此公司和股东是资本交易关系。合作社由于资本从属于劳动或成员资格,本质上就排斥雇佣劳动。而公司却是资本雇佣劳动,资本通过雇佣劳动而增值。合作社的上述性质,规定了合作社的治理结构不同于公司的治理结构。合作社由社员选举理事会或董事会,然后由理事会或董事会聘任经理。公司由股东选举董事会,董事会聘任经理。二者形式相似,实质不同。社员不是以股东身份,而是以成员资格选举理事会或董事会,投票权一人一票,因而将合作社理事会或董事会置于全体成员控制与监督之下。股东虽然都有权选举董事会,但由于按股权多少分配投票权,真正能选举和控制董事会的,事实上只有股权相对集中的大股东。在那些股权极端分散而没有相对集中的持股者的公司,控制权更落到董事会甚至经理层手里,而不在股东手里。股份公司制度与合作社制度为了自身市场竞争力的提高,实现可持续发展,在不断创新、相互借鉴、取长补短。甚至在强大的市场竞争压力下,围绕一些产品的生产,股份公司和合作社合作发展战略联盟、股权合作,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以联手共同造福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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