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获悉,2015年一号文件对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政策词组是“加快构建”,在此目标下将推进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和龙头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方式,引导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和龙头企业,鼓励工商资本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随着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的渐行渐近,在多地试验进行的“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将在今年得到“自上而下”的全面扶持。但是“农民入股”具体操作中依然存在不少问题。
农户参与积极性不高。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龙头企业的操作,此前已在全国多地展开。在各地实践中,地方政府和企业对都土地经营权入股保持了较高热情。但安徽省宿州市农委近期所作的一项调研表明,对于农民土地经营权入股,农业企业、合作社等产业化经营组织意愿强烈,而农户参与积极性普遍不高。当前土地流转价格较高,多数农民不愿以自己的土地经营权参与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股份合作制,只愿意参与市场风险相对较小的租赁形式,一些基层干部对农村土地入股也概念不清。而面对龙头企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农民的弱势感很强,自感信息不对称,入股心中不踏实,宁愿收益少一点也要落袋为安。
有待政策驱动。多重操作难题作用下,土地经营权入股正处在“还需政策拉动”的空窗期。首先是对土地经营权入股后的“股份公司”而言,既然要经营,那就需要较高的管理能力,可是具备市场头脑与经营素质的农民、村干部并不多;其次,入股之后如何经营,是自己直接经营、转出还是招聘CEO?入股的农民意见又容易有分歧,很难统一;最后,龙头企业实力十分强大,农民土地经营权实际上只能占十分微小的比例,对于这类企业而言,入股和经营将是需要妥善处理的问题。例如在上海市金山区的试验中,试点的廊下镇由于有高投入、高收益的龙头企业参与其中,农民的土地经营权入股所占的比例就较难确定;而另一试点张堰镇采取集体农场模式,所有收益归农民所有,按照1亩为1股来操作,因而较容易被农民接受。国土资源部土地整治中心工程师谭明智认为,农地入股涉及农业经营、村庄治理、利益分配等方方面面问题,如果单纯从解决农业经营问题着手,势必会留下隐患。一旦土地所承载的价值不再局限于农业生产的时候,各类以集体为核心的利益纠纷便会层出不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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