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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近期有什么新规定吗?
发布时间:2014-12-19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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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近期有什么新规定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日前发布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办法》自201511日起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表示,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个人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依照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转让上述两种情形以外的股权取得的所得(以下简称第三种情形的股权转让所得),应依法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办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第三种情形的股权转让所得。前两种情形的股权(票)转让所得,仍然执行现行规定,不适用《办法》。

《办法》规定了七类情形为股权转让行为:(1)出售股权;(2)公司回购股权;(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6)以股权抵偿债务;(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以上情形,股权已经发生了实质上的转移,而且转让方也相应获取了报酬或免除了责任,因此都应当属于股权转让行为,个人取得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次《办法》主要是规范股权转让过程中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延续原有规定主要框架的基础上,就股权转让范围、股权转让双方及被投资企业的权利义务、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原值的确认、纳税时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服务规范等问题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使相关规定更为科学和全面。《办法》的发布,既能有效解决当前困扰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的征纳难题,还因进一步增强了政策的确定性、可操作性,从而大大降低纳税人的纳税风险和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为我国个人股权投资行为的健康发展和规范运行提供了更为良好的税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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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近期有什么新规定吗?
发布时间:2014-12-19
来源:互联网

问: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近期有什么新规定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日前发布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办法》自201511日起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表示,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个人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依照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转让上述两种情形以外的股权取得的所得(以下简称第三种情形的股权转让所得),应依法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办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第三种情形的股权转让所得。前两种情形的股权(票)转让所得,仍然执行现行规定,不适用《办法》。

《办法》规定了七类情形为股权转让行为:(1)出售股权;(2)公司回购股权;(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6)以股权抵偿债务;(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以上情形,股权已经发生了实质上的转移,而且转让方也相应获取了报酬或免除了责任,因此都应当属于股权转让行为,个人取得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次《办法》主要是规范股权转让过程中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延续原有规定主要框架的基础上,就股权转让范围、股权转让双方及被投资企业的权利义务、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原值的确认、纳税时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服务规范等问题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使相关规定更为科学和全面。《办法》的发布,既能有效解决当前困扰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的征纳难题,还因进一步增强了政策的确定性、可操作性,从而大大降低纳税人的纳税风险和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为我国个人股权投资行为的健康发展和规范运行提供了更为良好的税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