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广西壮族自治区日前出台了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一、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自治区科技部门认定后,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定:在国家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设在经自治区的新办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经认定后可享受我区新半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二、原有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自认定之日起,其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的60%以上的,可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三、为了支持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我区规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研制(含自行研制、联合研制)的高新技术成果转让,所得的收益免证企业所得税;企业收益所得,年纯收入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免征收所得税;超过1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四、区外企业、单位和个人到我区独资或联营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对外来方的生产经营所得,五年内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五、对设在重点镇、通道工业带上的小城镇新办的农产品加工、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免征7年减办征收企业所得税;六、新办有色金属、汽车、制糖、食品、信息技术以及医药和生物技术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2年内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七、新办的特色农业、水利企业、林业企业、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2年内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八、对新办的其他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企业外,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