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为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遇到的融资难问题,福建省人大拟出台《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草案),为合作社发展“筑渠开路”。
此次草案借鉴了兄弟省市的立法经验,尤其在金融保险服务方面增加了条例内容,从政府和民营融资担保性机构着手“开路”。其亮点一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和风险补偿机制,可以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资金,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提供支持。”二是“政府主导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为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提供担保服务。鼓励民营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提供担保服务。”三是“具有农业保险经营资格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保险服务。鼓励商业型保险机构开发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特点的保险产品。”
此外,该草案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服务范围作了调整,例如在行业方面增加“林业”与“捕捞业”;在服务类型方面增加“农业灌输服务”和“农业病虫害综合防治服务”。凡符合以上条件的,均可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服务活动。并对合作社用地、科技支持等方面作了相应修订。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徐平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的进一步修订,对于扶持、服务、规范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