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日前,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亦审议通过了《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方案》。
大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改革试点方案,标志着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改革将在家庭联产承包制之后迈上新的台阶,相关布局工作即将全面展开,释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量,使广大农民加速步入致富的崭新时期。国内一些地方已经迈出了先期探索的步子。北京、广东、江浙等经济发达地区的一些地方进行了集体经济股份改革的尝试。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副院长郑风田认为,本次改革一方面保障了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有利于促进发展农村新型主体,扩大已有的新型主体规模。另一方面,同时赋予了农民作为股东,享受分红权利、监督集体资产、参与集体经济发展的权力。在未来的改革实践过程中,有两点重要工作。一是要警惕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改革试点中可能出现的矛盾。避免集体经济发达村庄的村民身份,因附加着巨大经济利益造成矛盾。二是要进行权限和时限为核心的确权工作。前者要界定什么人可以获得什么权利,后者要厘清确权的追溯期、有效期,以及何时应该退出。要在充分考虑历史因素和现实情况的基础上,既防止“吃大锅饭”,又避免激化基层矛盾。
安徽大学三农问题研究中心教授张德元指出,这次的试点方案是对十八届三中全会农村改革任务的实施,也是新时期开创新的集体经济实现形式的探索。他也指出,这项改革不能操之过急、“一窝蜂”上,要尊重各地的实际情况和试点进展,循序渐进,避免矫枉过正;要支持基层多元化的操作方式,而不是用单一模式追求整齐划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