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集体经济资产利税率高、贡献大
为何反而呈下降趋势 ?
——近年来上海集体经济与国有经济的对比分析
王志鸣
本文依据上海统计年鉴、上海经济年鉴等方面提供的有关资料,以及现行法规和政策,对上海集体经济发展和改革运行的环境进行比较研究,研究成果表明,近几年来,上海集体企业资产运行效率高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福利水平低于国有企业;工商登记的集体企业1998年以来呈下降趋势。具体对比分析如下:
以2001年为例,上海集体工业企业和国有工业企业基本情况列表如下:
|
类 别 |
项 目 |
单 位 |
合 计 |
占全市工业总数% |
|
集体工业(包括股份合作制企业) |
企业数 |
户 |
7,853 |
41.19 |
|
从业人员 |
万人 |
45.59 |
18.99 | |
|
工业总产值 |
亿元 |
638.72 |
8.79 | |
|
年末总资产 |
亿元 |
636.78 |
5.85 | |
|
利润 |
亿元 |
34.73 |
7.65 | |
|
税收 |
亿元 |
28.21 |
7.19 | |
|
资产利税率 |
% |
9.88 |
- | |
|
国有工业 |
企业数 |
户 |
1120 |
5.88 |
|
从业人员 |
万人 |
29.54 |
12.31 | |
|
工业总产值 |
亿元 |
779.75 |
10.73 | |
|
年末总资产 |
亿元 |
2,389 |
21.95 | |
|
利润 |
亿元 |
34.62 |
7.62 | |
|
税金 |
亿元 |
109.51 |
27.91 | |
|
资产利税率 |
% |
6.03 |
- | |
|
全市工业 |
企业数 |
户 |
19,065 |
100 |
|
从业人员 |
万人 |
240.03 |
100 | |
|
工业总产值 |
亿元 |
7,269.17 |
100 | |
|
年末总资产 |
亿元 |
10,882.61 |
100 | |
|
利润 |
亿元 |
454.11 |
100 | |
|
税收 |
亿元 |
392.37 |
100 | |
|
资产利税率 |
% |
7.78 |
— |
(来源于上海市统计年鉴)
以上数字可以清楚地看出,2001年全市工业企业资产利税率7.78%,国有工业和集体工业分别是6.03%、9.88%,集体工业企业资产利税率比全市工业企业高2.1%;比国有工业企业高3.85%。近年来大抵如此。
根据市府有关部门统计,2001年与1998年相比,上海市城镇集体企业数及资产额呈下降趋势,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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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1998年(1) |
2001年 (2) |
增减数 (3)=(2)-(1) |
增减% (4)=(3)÷(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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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数(户) |
19,033 |
8,270 |
-10,763 |
—56.55 | |
|
其中: |
市 属 |
3,975 |
1,379 |
-2,596 |
—65.31 |
|
区 县 |
13,724 |
6,047 |
-7,677 |
—55.94 | |
|
中 央 |
1,334 |
844 |
-490 |
—36.73 | |
|
二、总资产(亿元) |
1,176 |
264 |
-912 |
—77.55 | |
|
其中: |
市 属 |
227.3 |
44.88 |
-182.40 |
—80.26 |
|
区 县 |
749.69 |
158.40 |
-591.25 |
—78.87 | |
|
中 央 |
199.01 |
60.72 |
-138.35 |
—69.50 | |
上海集体经济资产利税率高、贡献大,为何呈下降趋势?据初步分析,集体企业收益的分配与改革发展的环境是重要的原因,具体如下:
一、集体企业历年职工的工资报酬及福利普遍低于国有企业。由于劳动人工费用的低成本,在转化为收益中的相当一部分作为税收上缴国家,影响了集体企业发展的内在动力。
1、集体企业职工收入低。据2002年上海市统计年鉴显示,2001年全市工业从业人员平均报酬20,664元/人,国有工业企业19,315元/人,集体工业企业11,282元/人。集体比全市少45.40%、比国有少41.59%。
2、集体企业职工待遇差。据2002年上海市统计年鉴显示,2001年全市在职职工平均劳保福利费用为1,276元/人,国有单位1,458元/人,集体单位924元/人,集体比全市少27.59%、比国有少36.63%。
二、集体企业与国有企业改革环境的迴然不同
1、破产政策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总则第二条明确《破产法》适用范围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属《破产法》适用范围,而按《民事诉讼法》执行。
由于适用的法律不同,破产时还债程序也不完全相同。《民事诉讼法》规定,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银行和其他债权人享有就该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破产法》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未提及银行贷款等债权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同时,集体企业破产时,不能享受冲消呆帐的政策。1994年10月国发(1994)59号文《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第六条规定,银行因企业破产受到的贷款本金、利息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家有关银行总行批准后,分别在规定银行提取的呆帐准备金和坏帐准备金控制比例内冲消。集体企业不在范围内,所以不能享受冲消呆帐的政策。
集体企业破产发放一次性安置费无明确规定。1994年10月国发(1994)59号文《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规定,对破产企业自谋职业的发放一次性安置费,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市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3倍发放。集体企业破产无明确规定。
2、改制政策不同。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规定,允许将土地出让收益用于支付改制成本。国税发(2000)60号文《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明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可以将有关资产量化给职工个人。但集体企业改制时土地出让收益作为改制成本则无明解的法律依据。
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时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都按照《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的补偿标准。国有企业用国有资产支付,集体企业用集体资产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企业条例》的规定,企业集体资产属于企业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所以集体企业改制时,按《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对职工进行补偿后多余的资产,应该属企业范围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资产,但在实际操作中有的部门一是限制规定的职工补偿标准和总额低于有关法规,二是任意扩大企业共有资产范围。
3、再就业政策不同。国家财税(2002)208号文《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了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一系列优惠政策,但《通知》同时指出,本《通知》所称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也就是说,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必须符合第4条规定才能享受到国有企业职工同等待遇。
4、贷款利率不同。我国企业贷款利率是银行根据贷款风险,采取在规定的幅度内浮动的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从1998年起就开始扩大对中小企业贷款利率的浮动幅度,根据央行1998年《关于扩大对中小企业》规定,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对小型企业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由当时的10%扩大为20%,最低下浮幅度10%不变;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由当时的40%扩大到50%。大中型企业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10%不变,最低下浮幅度10%不变。1999年《关于进一步扩大对中小企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等问题的通知》又规定,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对小型企业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由20%扩大为30%,最低下浮幅度10%不变;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和大中型企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不变。集体企业尤其是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大部分是小企业,所以贷款利率就会高于国有大中型企业。
当前,城镇集体经济正面临历史性转折关头。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出发,从巩固公有制基础需要出发,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必须进一步深化集体企业改革,采取必要措施,支持、鼓励和帮助集体经济发展。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1、坚持十六大发展集体经济的方针。江泽民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作用。”这决定了必须继续支持集体经济的发展。目前有人提出“集退私进”,为消除人们顾虑,有必要重申发展集体经济方针。
2、制定专门的集体经济支持政策。集体企业历年职工的工资报酬及福利普遍低,由于劳动人工费用的低成本,在转化为收益中的相当一部分作为税收上缴国家,国家对职工的欠帐比国有企业职工更多,因此,国家应扶助集体经济的发展,支持集体企业改革,并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特别是在集体企业改革改制中,国家应从原集体企业对国家的贡献中划出一笔资金,用于弥补部分集体企业改制成本的不足。
3、加快推进集体企业改革。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城镇集体经济面临的困难、问题、经验和教训,对改革实践中的难点问题给以明确回答,制定专门的系统配套的政策措施,为城镇集体经济改革发展提供明确具体的政策方向。
沪公网安备 310109020011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