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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调整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4-09-23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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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内蒙古自治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小微企业再次减轻税负。调整后,从今年11日至20161231,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免征其中地方分享部分。以自治区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的一小型微利企业为例,按照新的优惠政策,仅需将5万元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即为1万元。再免去地方分享部分(所得税的40%)后,该企业实际最后仅缴纳企业所得税6000元,比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年少缴19000元。

此外,内蒙古自治区内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发放贷款也作出了新的规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区级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要求,可申请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贷款贴息。对小额贷款公司发放小微企业贷款额度达到贷款总量50%以上的,通过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奖励。同时,将金融企业涉及的小微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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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调整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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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内蒙古自治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小微企业再次减轻税负。调整后,从今年11日至20161231,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免征其中地方分享部分。以自治区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的一小型微利企业为例,按照新的优惠政策,仅需将5万元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即为1万元。再免去地方分享部分(所得税的40%)后,该企业实际最后仅缴纳企业所得税6000元,比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年少缴19000元。

此外,内蒙古自治区内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发放贷款也作出了新的规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区级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要求,可申请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贷款贴息。对小额贷款公司发放小微企业贷款额度达到贷款总量50%以上的,通过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奖励。同时,将金融企业涉及的小微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