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政策——登记不收费处罚不罚款
政策来源:工商总局《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
◆对申请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不收取费用,包括登记费、执照工本费等。
◆基层工商登记机关要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服务窗口和“绿色通道”,免费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申办者提供政策法规方面的咨询服务,提供申请、受理、审批一站式服务。
◆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
◆工商部门依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有违反工商法规的,责令改正,不做经济上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税收政策——享受四项税收减免
政策来源: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税收优惠。
◆对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对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对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合作社从事农、林木、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合作社从事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合作社从事农业机械、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免征营业税。
金融政策——优先试点农村资金互助
政策来源:银监会、农业部《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
◆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信用评定范围,在2009年上半年,对辖内农民专业合作社逐一建立信用档案。
◆将农户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机制引入合作社信贷领域,积极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小额贷款需求。
◆适当前移贷前调查环节,简化贷款审批流程,对合作社及社员的贷款申请,确保符合条件的贷款需求在最短时间内得到满足。
◆优先选择在合作社基础上开展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试点工作,并纳入银监会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范围内统一推进。
沪公网安备 310109020011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