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社厅印发了《关于促进小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为小微企业参保工伤保险亮绿灯。依据通知精神,难以直接按照工资总额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小型企业可以按照《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有关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其缴费总额不得低于“实名制”参保人员,按所在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乘以费率(缴费总额≥实名制人数×平均工资60%×费率)。
对于难以确定工资总额的其他小微企业,首先确定“实名制”参保人员,并按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不低于60%)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要求各地对小微企业应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缴费,不得以“五险”捆绑式参保为条件,将小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拒于制度之外。此外,小型建筑施工企业可按工程进度分阶段确定参保的“实名制”人员;小型矿山企业可按生产季节,确定“实名制”参保人员;小型服务业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按营业面积或营业额确定“实名制”参保人员。
通知还明确,用人单位还可以按月、按季、半年、年为期限实行趸交。参保人员情况发生变更时,可将人员变更情况以电子邮件、传真、网上申报等方式报经办机构备案。经办机构在收到用人单位备案申请后两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变更人员的参保时间以经办机构的确认时间为准。正式变更手续和变更手续后需要补缴的保险费,在备案后一个月内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