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战以后,瑞典进入稳定的工业化和城市化社会,并跻身于世界上最富裕的国家之一。强大的工会力量与社会民主主义下高福利制度的施行,使得瑞典成为一个高度发达的“合作社会”,反映到其住房制度设计中,一个显著特征是“悠久且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体系”。
公共租赁住宅是瑞典住房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瑞典对可支付住房的重要保障手段。公共租赁住房是瑞典住房制度的主要政策工具。瑞典的公共租赁住房与我国的公租房和廉租房不同,并非仅能提供给中低收入群体,而是面向全社会的。
合作住宅是瑞典住房制度的特色,是“瑞典模式”高福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合作住宅的住户,并不拥有其所住公寓的完整产权,而是在合作组织中占有相应的股份,合作住宅的产权归合作组织所有。新住户需要付费购买股份,居住时间并不受限制。搬走时可以卖掉自己的股份。目前,约有44.5万成员(即住户)都住在合作住宅中,合作住宅的市场交易已经完全开放。住户可以在市场上自由买卖住宅的居住权,价格完全由市场供需关系决定。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这种居住权的交易与产权交易没有任何区别。如果住户要出租自己的住宅的话,住户合作协会对出租时间甚至租金都有权进行严格管制。住户要向合作住宅组织提出申请,申请被批准住户方可出租。住户出租必须要有特殊理由,例如临时职业变化(如临时调动工作,包括被派到国外,或外地任职、上大学、服兵役等)或者家庭变化(结婚、离婚、分居)需要搬家,住户需要短期内把闲置的住房出租。因此,被批准的出租是暂时的,短期的行为。有的合作组织要求超过一年的出租必须每年申请一次。合作组织成员如未经批准出租自己的住房,合作组织有权强制该成员出售其住房。这个特别的机制有效地压制了瑞典住房市场上对非自用性住房的需求。这样,就有效地实现了合作住宅是用来住的,不是用于营利性出租的政策目标。瑞典的经验表明,通过公共租赁住宅和合作住宅等方式租房也可以获得稳定而体面的居住权。瑞典的住房政策体系对于我国构建房地产市场长效机制,保障房子是用来住的,而不是用来炒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