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已成为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混合所有制改革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本文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稳妥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营造民营经济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环境等三个方面探索混合所有制改革路径。
一、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混合所有制改革以人民为中心为发展理念、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健全市场经济法律法规、积极推进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建设。
(一)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加强专项监督与评估
混合所有制改革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保障人民的利益。通过人民群众的评价,对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真理性进行检验。混合所有制改革面临着观念的革新以及利益的调整,民众对混合所有制改革存在着各式各样的担忧、质疑在所难免。混合所有制改革必须保障公众利益,为消除公众的担忧,应真正做到尊重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混合所有制改革必须做到明晰、规范、公开,在关键时间节点,公布改革阶段性成效,提高透明度。在混合所有制改革进程中,必须加强专项监督与评估,并定期公开审计结果。
(二)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
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是顺利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关键。市场与政府的关系不是相互割裂的,是相辅相成的。“有效市场”是发挥政府作用的重要表现。“有为政府”是市场机制有效、微观主体有活力的重要保证,也是弥补市场失灵的必然要求。混合所有制改革必须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破除一切妨碍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弊端。积极拓展社会分工范围及门类,勇于开拓生产要素的新组合,支持各类经济成分的发展,调动各类要素的积极性。
(三)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助于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在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国有企业适时引入民间资本,有助于激发企业活力,促进企业在商业模式、公司治理等领域的变革,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成立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通过专业团队进行资本运作,以资本权属为法定依据,以出资额为限履行对所出资企业的所有者职责,以此激发民间资本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热情。
(四)健全市场经济法律法规,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
混合所有制改革,需进一步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加快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确保混合所有制改革于法有据。加快修正公司法、企业破产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健全制定、完善产权保护、交易规则、公平竞争、市场准入和退出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的管制,并对旧有规制进行革新,为各类所有制经济创造良好的市场经济法律法规环境。加快建立交易规范、规则统一的场外市场,明确监管主体,规范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股权、债权及融资租赁的交易机制。建立规范的区域性股权市场,更好为企业提供直接融资服务。在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中,资产证券化、资本市场化的次序非常重要。一是产品的市场化要优先于资本的市场化。二是实体资本的市场化要优先于虚拟资本的市场化。三是金融基本品的市场化优先于金融衍生品的市场化。
二、稳妥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国有企业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应立足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发挥混合所有制改革带来的体制机制优势,打破固有藩篱的负面影响,形成创新驱动原动力、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一)分类、分层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提升国有经济活力
国有企业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以提高经济效益为导向,积极引入各类资本实现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提升国有经济活力。对于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国有企业,应积极鼓励、推动其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对主业涉及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国有企业,应保持国有资本控股地位。对自然垄断行业,放开竞争性业务,促进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引导公益类国有企业规范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通过购买服务、特许经营、委托代理等方式,鼓励各类资本参与经营,逐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国有企业集团层面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必须坚持特定领域的国有资本控股,在其他领域应积极引入各类资本,通过整体上市、并购重组等方式,形成股东行为规范、股权结构多元、运行高效灵活、内部约束有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国有企业子公司层面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应积极引入各类资本,促进国有企业的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压缩不必要的管理层级,保障股东合法的资本收益。
(二)“以管资本为主”推进国有企业职能转变,改善国有企业管理制度
通过在国资委与国有企业之间设立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从“管人管事、管资产”向“以管资本为主”转变。逐步实现政府监管与企业经营决策相分离,政府职能履行与企业功能相分离。依法保障国有企业法人的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加快国有企业决策层和执行层、监督层分离,完善“三项制度”改革。推进国有企业用工、分配、干部制度改革,畅通用人和干部任免渠道,实行干部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加快资产变现进度,国企员工加快置换身份。落实工资预算控制,确保职工工资有序增长,避免国有企业高管人员工资水平畸高。通过股权投资、社会投资,整合破产改制企业的闲置资产,带动困难企业通过技术合作、股权融资等方式,充分利用社会资金、民间资本,转变国有企业发展方式,改善国有企业管理制度。
(三)加强国有企业监管制度建设,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强化对国有资产和财务监督管理,加强对大额资金支出、固定资产处置的监管,严禁随意变卖国有资产、禁止任意为企业或个人担保。在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对主业涉及国计民生或重要公益性任务的企业,加快主营和附营业务分离。进一步加强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完善监管制度,对于违法转让、侵吞国有资产、暗箱操作、利益输送、逃废债务等行为从严处理,加强对改制国有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在资产定价、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股权托管等领域,积极发挥第三方机构的作用。坚持改革过程的信息全公开,接受企业职工及全社会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完善职业经理人选聘方式,逐步淡化“行政化色彩”
国有企业在进行市场化选聘职业经理人时,需要保障对党组织、董事会及股东负责。国有企业应将企业管理者的激励重点从政治晋升转移到合法经济报酬上来,逐步淡化“行政化色彩”。根据监管要求、行业标准、企业经营现状、股东意愿,合理制定薪酬。通过追回条款、不定期考评以及延期支付等方式约束管理者的短期行为,将奖励和惩罚的权力归还于股东和市场。
(五)构建长效激励体系,激发员工动力
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对企业职工的劳动关系调整、社会保险接续等问题,必须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有企业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应将员工持股计划与企业年金、常规奖励及医疗保险福利等方式综合运用,构建长效的员工激励体系。推进企业员工持股,激励员工动力。员工持股应做到有效激励,不能陷入“平均主义”,更不能成为加剧收入差距拉大的源头。
三、营造民营经济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环境
民营经济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需要加快建立产权保护长效机制、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进一步优化市场竞争环境、积极推进民间资本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对民间资本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采取自愿原则,不搞“拉郎配”。
(一)建立产权保护长效机制,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
混合所有制改革应进一步完善并保障产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保护制度,依法保护各类出资人的权益。在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同等保护各类所有制经济的合法利益。加快建立产权保护长效机制,落实产权保护政策,有利于民间资本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进一步推进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将平等保护各类所有制经济作为规范财产关系的原则,废除违反公平的法律法规,完善物权、合同及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制度,进一步加强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妥善处理历史造成的各类产权案件。坚持有错必纠,依法赔偿当事人的损失。营造各类微观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市场环境。全面废除对民营经济的各种隐性壁垒、不合理规定。营造尊重和激励企业家干事创业的社会环境,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家的正面宣传,对优秀企业家给予相应的社会荣誉激励。只有真正落实产权保护制度,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才能有利于民营经济更好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
(二)优化市场竞争环境,遵循所有制中立”“竞争中性”原则
“所有制歧视”是民营企业面临的长期挑战,民间资本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应落实保障民间资本合法利益不受侵害,需要遵循“所有制中立”“竞争中性”原则,保障不同所有制企业在同一个市场规则之下公平竞争。只有在市场准入、经营运行、招投标等领域改善民间资本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才能真正激发民间资本积极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热情。进一步推动产业政策由选择性、差异化转向普惠化、功能性。推进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废除违反公平、公正、开放、透明市场规则的政策文件。
(三)自愿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保障民间资本改革权益
混合所有制改革应稳妥、规范、有序发展,不能“为混而混”,也不能等待观望。在积极探索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过程中,必须稳妥、规范。应做到充分尊重民营企业意愿,做到“宜独则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民间资本由于长期受到投资准入的限制,严重制约其健康发展。必须打破投资管制瓶颈,进一步扩大市场准入、保障相关财税政策的落地生根。从拓宽投资渠道、优化投资环境、完善支持政策等方面,为民间资本提供支持、引导和便利政策。应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事项,竭尽所能地为民间资本参与市场竞争松绑,破除各种阻碍民间资本投资的关卡,鼓励、支持民间资本通过出资入股、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方式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保障民间资本自由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权益,各地各部门不得随意提高民间资本的准入门槛,禁止排斥、限制和歧视民间资本投资行为。
(作者为南通大学张謇研究院校聘副教授、理论经济学博士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