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业合作化思想是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探索社会主义道路中浓墨重彩的一笔,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独具光环的篇章。重新梳理毛泽东的农业合作化思想,对于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具有极高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农业合作化思想
马克思和恩格斯非常重视农民问题,对农业合作化道路做过深入研究。在他们看来,农民是无产阶级革命中非常重要的因素,由于农民生产和生活方式具有分散性、缺乏组织性,“他们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他们的代表一定要同时是他们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们上面的权威,是不受限制的政府权力,这种权力保护他们不受其他阶级侵犯,并从上面赐给他们雨水和阳光”。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一旦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必须把小农的私人占有与生产变为合作社集体占有与生产。马克思晚年在研究俄国农村公社中存在的小农经营时指出:“俄国农业只要求有土地和用比较原始的工具装备起来的小地块农民的时期已经过去了。这个时期之所以很快地成为过去,是因为对农民的压迫耗尽了农民的土地的地力,使他的土地贫瘠。现在,农民需要的是大规模组织起来的合作劳动。”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农业合作化是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必由之路,必须通过合作化来挽救和改造小农。这一点也可以从马克思去世后,恩格斯1886年致奥·倍倍尔的信中看出,他指出:“至于在向完全的共产主义经济过渡时,我们必须大规模地采用合作生产作为中间环节,这一点马克思和我从来没有怀疑过。但事情必须这样来处理,使社会(即首先是国家)保持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这样合作社的特殊利益就不可能压过全社会的整个利益。”
列宁继承了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农业合作化的思想,并在1923年《论合作社》中对农业合作化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论述,对如何通过发展合作社来引导农民走向社会主义道路进行了探索,这对于俄国在当时建设社会主义经济具有深远影响。
二、毛泽东对农业合作化道路的探索
新中国成立后,农业发展始终是一个重要问题,一方面,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是中国人口的主体,解决农业问题,使农民过上富裕的生活,是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农业问题制约中国经济发展,要想加快中国工业化的步伐,首要问题就是解决农业落后的问题。毛泽东继承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农业合作化思想,在对苏联集体农庄发展道路的批判思考中,指导我国形成了一条至今仍散发出光彩的中国特色农业发展道路。
毛泽东最早在1951年12月在《关于试办集体农庄的意见》中对农业合作化做出明确指示,这也是对王震关于新疆军区生产会议有关报告的批示,他指出:“在你的计划中有利用军队集体劳动的经验,试办十个农民的集体农庄的计划,这个计划很好。”由此,拉开了各省试办一个或几个集体农庄的序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数量在1951年12月只有300多个,1953年12月增加到1.4万多个,两年时间增加了46倍。
毛泽东关于农业合作化的思想,主要体现在1955年7月发表的报告《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中。这个报告对强迫或排斥农民入社进行了批判,毛泽东指出:“在有些地方,他们在工作中犯了一些错误,例如:一方面排斥贫农入社,不照顾贫农的困难;另一方面又强迫富裕中农入社,侵犯他们的利益。”“大跃进”和人民公社运动背离了这一思想,使得农民从“自愿加入不合算就退出”变成了“强制性加入”,农民的积极性受挫,长期博弈的结果必然使得“搭便车”盛行,影响了中国农业合作化的积极推进。这个报告包含着毛泽东对农业合作化组织的经济效益问题的深刻思考,他认为只有农民加入合作社以后的收益超过农民单干收益时,加入合作社才合算。对此,毛泽东明确指出:“农业生产合作社,在生产上,必须比较单干户和互助组增加农作物的产量。决不能老是等于单干户或互助组的产量,如果这样就失败了,何必要合作社呢?”至于如何才能增加农作物的产量以显示农业合作社的优势,毛泽东列出了四条迄今仍有指导价值的意见:“为了要增加农作物的产量,就必须:坚持自愿、互利原则;改善经营管理(生产计划、生产管理、劳动组织等);提高耕作技术(深耕细作、小株密植、增加复种面积、采用良种、推广新式农具、同病虫害作斗争等);增加生产资料(土地、肥料、水利、牲畜、农具等)。”在这篇报告中,毛泽东对农业合作化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中国的情况是:由于人口众多,已耕的土地不足(全国平均每人只有三亩田地,南方各省很多地方每人只有一亩田或只有几分田),时有灾荒(每年都有大批的农田,受到各种不同程度的水、旱、风、霜、雹、虫的灾害)和经营方法落后,以致广大农民的生活,虽然在土地改革以后,比较以前有所改善,或者大为改善,但是他们中间的许多人仍然有困难,许多人仍然不富裕,富裕的农民只占比较的少数,……全国大多数农民,为了摆脱贫困,改善生活,为了抵御灾荒,只有联合起来,向社会主义大道前进,才能达到目的。”
毛泽东关于农业合作化的思想,也体现在《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中。《纲要》始于毛泽东于1955年11月在杭州和天津与14个省委书记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书记“共同商定”的“十七条”。1956年1月,毛泽东又同省市自治区的负责人商量后,扩充为“四十条”,《人民日报》社论对其评价是,“这是建设我国社会主义农村的伟大纲领,它给我国五亿农民指出了今后十年的奋斗目标”。《纲要》把中国的农业发展问题扩展为中国农民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问题,提出了具体增产措施和先进经验推广方法,明确要求合作社要因地制宜、贯彻多种经营的方针,并进一步提出了努力实现农、林、牧、副、渔的全面发展的思想。
毛泽东关于农业合作化的思想还体现在他对如何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思考上。针对土地的小块分割不利于水利综合开发和农业机械的使用,毛泽东在为《大社的优越性》一文写的按语中明确指出:“现在办的半社会主义的合作社,为了易于办成,为了使干部和群众迅速取得经验,二三十户的小社为多。但是小社人少地少资金少,不能进行大规模的经营,不能使用机器。这种小社仍然束缚生产力的发展,不能停留太久,应当逐步合并。”毛泽东在1959年读苏联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时再次提出这一思想:“合作社的规模小,土地不能统一使用,要修大中型水库,得利在下游,受害的要淹掉一部分土地的在上游。明明应当建设这样的水库,但是因为这些利害关系,无法进行建设。广东的漳市社,山里有很多森林资源,但是劳动力不够,不能采集;山下有很多富余劳动力,可是不能上山劳动;其他如手工业、运输社等等,也不能统一安排,妨碍生产的发展。成立大社,组织公社以后,这些问题都解决了。”
习近平继承和发展了毛泽东关于农业合作化的思想。在梁家河任大队书记期间,习近平带领农民探索共同富裕之路,对如何提高劳动生产率进行了诸多思考,二产和三产都得到了发展。在河北正定工作期间,习近平提出了“半城郊型发展战略”,对“三农”问题进行了深入思考;在福建工作期间,习近平对于农民新型合作化道路问题作了深入研究,在其学术著作《中国农村市场化建设研究》中,对农民新型合作化道路问题进行了理论探索,鲜明地指出了中国要走组织化的农村发展路子;在浙江工作期间,对新型农业合作化形式进行了探索,形成了“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思想。
毛泽东关于农业合作化的思想,为新时代解决分散的农民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接难题提供了可借鉴的方案,为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提供了难得的经验。习近平关于中国农村“要走组织化的市场化发展路子”的重要思想,更是对毛泽东农业合作化思想的继承和发展。
(作者为吉林财经大学副教授。节选自《论毛泽东对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伟大理论贡献》。来源:《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9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