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国、德国、日本、韩国四国在发展科技金融方面各具特色。美国科技金融发展中金融市场对科技投入资源分配起主要作用,硅谷银行的成功做法值得借鉴;德国的经验做法主要体现为政府的主导和推动作用;日本则主要是以银行融资渠道为主,直接融资手段为辅,推动其科技金融发展;韩国是典型的以政府主导推动创新驱动发展为模式的亚洲国家,政府通过宏观战略指导与协调、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技术研发资金支持、成果推广支持等手段推进金融服务科技企业。上述四国在强化政策引导、健全风险分担、发展直接融资等方面发展科技金融的先进经验做法,可供借鉴参考。
一、政府出台支持政策
美国出台《Gramm-Leach-Bliley法案》对投资银行参与风险投资规定较宽松的条件,尤其是银行在风险投资基金中持有股权的比例可以高达100%。《JOBS法案》进一步简化和降低成长型企业实施IPO和公开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和标准,调整私人企业融资规则限制,实施新的众筹模式方案,使中小高科技企业能更便利地在公开市场融资。德国政府出台“高科技战略”,一方面打造创新联合体,政府、科技界和产业界紧密合作,将覆盖9大科技领域的各环节所涉及的研发机构、企业、中介机构等结合为“创新联盟”,政府向创新联盟投入资金带动产业投资;另一方面,出台法律以及社会化信息和服务补贴,科技型中小企业可申请免费的在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进行咨询服务。韩国政府提出“科技立国”战略,出台《技术开发促进法》,通过设立多种政府背景的风投基金、中小企业共济制度等一系列制度举措,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特别是韩国政府还出台对初创期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初创期企业在5年的创业期内,每年减免50%所得税以及50%财产税和综合土地税。
二、政策性资金撬动投资
德国主要通过政策性银行和政策性基金两种渠道投放政策性资金。一是建立德国复兴信贷银行和清算银行两家政策性金融机构,政府每年给予50亿欧元补贴,科技型中小企业从这两家银行贷款可获得2~3个点的利息补贴;二是设立净值为2.72亿欧元的高科技创业基金,以参股方式向科技型企业提供最高50万欧元的可转股次级贷款,占企业15%的名义股份;设立总额2.5亿欧元的企业启动基金,主要面向风险相对较高,刚完成种子期发展阶段的新设科技型中小企业。韩国20世纪90年代设立专门基金为科技型企业贷款提供服务,该基金的运作模式是以低息借款方式投放给指定银行,银行再以该利率上浮1~1.5个百分点向相关企业发放贷款,通过此种方式,科技信贷风险由银行承担,且银行不占用自有资金,并可获一定收益。
三、健全风险分担机制
德国对科技企业融资的担保主要由联邦政府、各州政府、担保银行体系构成,其担保额度依次递减,一旦发生风险,政府承担65%,担保银行承担35%。日本信用担保机制由信用保证、信用保险制度组成,信用保证协会为科技型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一旦贷款发生风险,信用保险制度为协会提供保险,担保与保险的结合实现了风险共担,有效解决了科技型企业担保物不足、风险较大等问题。韩国成立科技信用担保基金,由政府和金融机构捐助出资,为科技型企业提供至多30亿韩元的担保额度,目前已成为韩国最大的科技融资机构,为企业科技创新提供了十分便利的融资途径。
四、强化资本市场支持作用
美国建立了层次分明、风险分散的金字塔结构资本市场,即纽约证交所、纳斯达克、美国证交所以及场外交易市场。纳斯达克上市门槛较低,融资非常灵活,可为很多达不到主板上市条件的中小高科技企业提供直接融资渠道。日本各证券交易所均成立了创业板市场,为初创期的科技型企业提供了良好的融资环境,新JASDAQ市场成为日本最大中小创业企业融资市场。此外,为降低风投公司新建企业的资本门槛,日本设立“中小企业创业综合服务中心”,为创投提供良好环境。韩国建立科斯达克二板市场,上市门槛较低,目前已成为韩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重要渠道。
五、健全间接融资机制
美国硅谷银行是世界最著名的科技银行,其专注于提供科技金融服务,该行九成以上业务均围绕高科技企业展开,业务开展中还具备投资银行的特点。同时,硅谷银行利用其地处硅谷的天然优势,建立了服务高科技企业的团队,并根据科技企业所属生命周期提供多元化服务,通过金融创新和人才支持解决了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实现了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债权的较好融合。德国商业银行实行混业经营,多数为全能银行,中小企业融资主要渠道是商业银行。此外,德国还支持政策性金融机构,如德国复兴信贷银行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中长期低息贷款和股权融资支持,科技金融业务也是该行的最大业务。
六、对我国科技金融发展的政策建议
1.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强化科技型企业集聚效应。一是发挥好政府作用,矫正市场失灵,与科研院所或高校合作打造适应本地发展实际的科技孵化器。二是依托各类科技园区、产业园区,吸引产业链龙头企业、初创企业到产业园区发展,发挥龙头企业带动作用,实现科技产业集聚。三是培育以风投为核心的科技金融供给模式,加大力度引入和鼓励各类创投基金、风投基金发展。四是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完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和交易中心等科技金融中介服务体系,加大科技金融人才引入力度。
2.多渠道增加风险缓释措施,健全完善业务风险分担机制。一是整合现有的各类风险补偿措施,针对科技型企业生命周期特点实施差异化的融资风险补偿,解决好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融资问题,加快风险补偿金到位效率。二是引导设立科技融资担保公司和科技保险公司,发挥政策性科技担保和再担保体系作用。三是强化科技金融风险监测预警,防止金融创新脱离产业发展方向。
3.引导和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融资。一是完善融资体系,继续大力发展和培育企业通过“新三板”、OTC、风险投资等直接融资市场融资,为权益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的进入和退出通道。二是加强对将要挂牌上市的企业进行资产管理、财务结算等基础工作的辅导。三是优化支持创投发展的税收政策。
4.进一步提升银行服务科技型企业能力,完善信息公开平台。一是引导银行深化金融产品、服务创新,加强与证券、保险、风投机构的战略合作和信息沟通,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多样化金融产品和服务。二是支持和鼓励银行建立科技型企业融资“绿色通道”,建立专门的审批机制和资信评级制度,适度提高科技型企业贷款风险容忍度。三是推动完善科技型企业信息公开平台,解决企业信用信息不公开、不对称等问题。
(摘编自《魏路遥:国内四城市科技金融发展比较及国际经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