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西兰合作社起源于19世纪中叶,是新西兰最基本的农业经营和发展形式。新西兰的农民合作组织包括农民联合协会、农业合作社、农业公司和农业协会,其中,合作社和协会是发展数量最多,影响最大的两种组织形式。据2017年资料,新西兰全国共有100多个合作社,其合作社社员年生产总值达到190亿新元(1新元约合4.38元人民币),占新西兰全年国内生产总值的19%。农业合作社类型多样,而且专业性很强,在不同的农产品行业和服务领域均成立了相应的合作社,如奶制品合作社、农村贸易合作社、农村保险合作社和农资供应合作社等。总结新西兰如何发展农业合作社,可以看到如下的先进经验:
(1)规模化经营。经过多年的规范发展,新西兰农民合作组织通过基础层合作机构不断发展合作社间联合,扩大合作产业的领域,形成规模效应,增强产业竞争力。如新西兰奶制品合作社,1990年全国有35个,到1998年合并减少至14个,到2000年进一步减少至5个,这5个奶制品合作社实际上已经联合成为了一个合作社。目前,规模化的奶制品合作社已经控制了新西兰全部的奶制品业和95%的奶制品供应出口,是世界上奶制品出口规模最大的国家。
(2)注重农业教育和培训。新西兰人口较少,劳动力供给相对不足,因此新西兰政府高度重视农民职业教育培训。政府颁布了一些职业技能培训标准和体系以及农业劳动力方面的政策和法规,同时联合农业合作社,鼓励农民接受农业职业教育,提高农业劳动力整体素质。通过教育和培训,使更多的人了解和支持合作社,在社员中普及合作社知识及专业知识,促进合作社的发展。
(3)规范化的法律提供有力保障和支持。新西兰政府主要是通过法律来规范合作社运营。1996年出台的《合作社公司法》是全国性的合作社综合法规,用来指导合作社的运营。另外还有其他的合作社法规用来补充:1908年的《工业合作社法》、1965年的《建筑合作社法》、1982年的《共济、信贷协会法》,这些法律法规为合作社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创造了良好的环境条件。
(4)完善的组织管理机制。新西兰的合作社和协会都有健全的理事会、监事会、董事会组织管理机构,其分工明晰、权责明确。各合作组织与其成员之间通过入股结社、股金分红、共有积累、惠顾返利等形式,形成了利益和风险分担的关联机制。明确的管理机制在维护了会员自身利益的同时,更提高了会员参与组织经营和管理的积极性,从而进一步促进了合作社的高效、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