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新出台的《企业民主管理规定》有哪些突破和亮点?
答:近日,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监察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等全国厂务公开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联合下发了《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围绕《规定》相关问题,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陈荣书进行了详细解答,就《规定》有哪些突破和亮点?陈荣书说,《规定》规范的重点是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同时对厂务公开,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也作了规定。明确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的企业不分所有制都要实行民主管理,消除了非公有制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困扰,为非公有制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制度,为公司制企业实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保障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这是《规定》的突破。《规定》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定性定位问题做了界定,明确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有助于企业科学管理,而不是取代企业管理。《规定》同时明确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其他民主管理形式不能替代职工代表大会,更不能作为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这是《规定》的亮点。《规定》在对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组织和工作制度等作出统一规范的同时,根据国有企业、公司制企业、中小企业、集团企业不同的实际情况分别作出规定,增强了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针对性和操作性。根据企业用工形式多样化的实际,《规定》明确与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也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解决了一些企业农民工、劳务派遣工等不能成为职工代表的问题。《规定》强调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相关事项,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全体职工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对重要事项的表决,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分项表决;企业应当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或者决定的无效,凸显了职工代表大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