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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志权:上海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之路
发行时间:2018-08-15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目前,上海农村集体资产总量达到5620亿元、净资产1637亿元,资产总量在全国名列前茅;全市98%的村已完成了村级改制,50%的镇已完成了镇级改制,成为全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领头羊。2017年11月23日,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全票通过了《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继2016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文件发布之后,各省市自治区制定的第一个地方性法规,标志着上海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走上了法治化的轨道。《条例》共7章42条,包括总则、权属确认、组织机构、经营管理、指导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从2018年4月1日起实施,这是40年来上海农村改革的重大标志性工程。

上海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历经20多年,走了一条摸着石子过河,不断探索勇于攀登的新路。

立法破冰

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起步,一直到2010年,上海都处于探索阶段。直到2010年,全市一共才有40多个村完成改革,为什么改革的步子迟迟没有迈大迈宽?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现行体制下,股份制改革后的新经济组织大多是实体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也好,社区股份合作社也罢,不可避免的是:其股东按股份享受分红还要缴纳20%的红利税。

2011年,为了支持和鼓励基层开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减轻改制负担,市委常委吴志明牵头市委重点调研课题。在到北京等地广泛调研的基础上,2012年,上海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创设了经济合作社这一改革形式,由政府颁发证明书,并可凭证明书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建立财会制度进行实体化运作。采取这种形式后,经济合作社中的成员可参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形式,按份额享受收益分配,无需缴纳20%的红利税。正是有了经济合作社这一新型经营主体,促使该问题得以‘破冰’,真正加速了改革的进度。

形式多元

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说到底是利益的再调整。郊区区县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推进改革的基础工作也不相同。在推进过程中,必须因地制宜,倡导改革形式应该多样化。上海先后探索了有限责任公司、社区股份合作社和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三种改革形式。为促进改制后集体经济发展,上海明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形成以物业租赁为主的盈利模式,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在自身发展的同时,可受托管理村级集体资金资产,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入股等形式参与经济开发,实现集体经济抱团发展。

近年来,上海按照中央对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重点对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明晰产权归属,将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据最新统计,至今年6月底,全市1677个村已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村近98%;完成改制的镇有62个,超过总镇数的50%。全市已完成改制的村都实行了村民委员会与集体经济组织事务分离、账户分设。2010-2017年已改制的集体经济组织总分红71.6亿元,惠及社员495万人次。

坚守底线

上海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推进过程中,倡导的五个坚持非常关键,就是坚持集体所有、坚持因地制宜、坚持以农龄为主要依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效益决定分配,得到了基层农民群众的普遍认可。在国内各省市中,上海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走在全国前列,得到了中农办和农业部的肯定。

2017年11月23日,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全票通过了《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我感到,这次《条例》立法对上海农村改革来说,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一是通过立法,进一步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国务院、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推进产权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不断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活力,真正维护好、实现好和发展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的合法权益。二是将上海市在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监督和管理方面的政策措施、创新举措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并通过法律的形式使之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三是从法律的高度对本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体系和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促进本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真正走上法制化轨道,立足于实践,起草的法律条款做到了具有前瞻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本次上海立法创新点主要体现在:不仅要管好眼前,还要规范未来;不仅要加强管理,还要注重监督;不仅要体现上海特点特色,还要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

作者为上海市委农办研究室主任上海市农委政策法规处处长农村经营管理处处长本文有删改)

方志权:上海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之路
发行时间:2018-08-15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目前,上海农村集体资产总量达到5620亿元、净资产1637亿元,资产总量在全国名列前茅;全市98%的村已完成了村级改制,50%的镇已完成了镇级改制,成为全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领头羊。2017年11月23日,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全票通过了《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继2016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文件发布之后,各省市自治区制定的第一个地方性法规,标志着上海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走上了法治化的轨道。《条例》共7章42条,包括总则、权属确认、组织机构、经营管理、指导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从2018年4月1日起实施,这是40年来上海农村改革的重大标志性工程。

上海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历经20多年,走了一条摸着石子过河,不断探索勇于攀登的新路。

立法破冰

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起步,一直到2010年,上海都处于探索阶段。直到2010年,全市一共才有40多个村完成改革,为什么改革的步子迟迟没有迈大迈宽?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现行体制下,股份制改革后的新经济组织大多是实体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也好,社区股份合作社也罢,不可避免的是:其股东按股份享受分红还要缴纳20%的红利税。

2011年,为了支持和鼓励基层开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减轻改制负担,市委常委吴志明牵头市委重点调研课题。在到北京等地广泛调研的基础上,2012年,上海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创设了经济合作社这一改革形式,由政府颁发证明书,并可凭证明书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建立财会制度进行实体化运作。采取这种形式后,经济合作社中的成员可参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形式,按份额享受收益分配,无需缴纳20%的红利税。正是有了经济合作社这一新型经营主体,促使该问题得以‘破冰’,真正加速了改革的进度。

形式多元

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说到底是利益的再调整。郊区区县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推进改革的基础工作也不相同。在推进过程中,必须因地制宜,倡导改革形式应该多样化。上海先后探索了有限责任公司、社区股份合作社和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三种改革形式。为促进改制后集体经济发展,上海明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形成以物业租赁为主的盈利模式,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在自身发展的同时,可受托管理村级集体资金资产,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入股等形式参与经济开发,实现集体经济抱团发展。

近年来,上海按照中央对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重点对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明晰产权归属,将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据最新统计,至今年6月底,全市1677个村已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村近98%;完成改制的镇有62个,超过总镇数的50%。全市已完成改制的村都实行了村民委员会与集体经济组织事务分离、账户分设。2010-2017年已改制的集体经济组织总分红71.6亿元,惠及社员495万人次。

坚守底线

上海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推进过程中,倡导的五个坚持非常关键,就是坚持集体所有、坚持因地制宜、坚持以农龄为主要依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效益决定分配,得到了基层农民群众的普遍认可。在国内各省市中,上海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走在全国前列,得到了中农办和农业部的肯定。

2017年11月23日,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全票通过了《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我感到,这次《条例》立法对上海农村改革来说,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一是通过立法,进一步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国务院、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推进产权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不断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活力,真正维护好、实现好和发展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的合法权益。二是将上海市在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监督和管理方面的政策措施、创新举措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并通过法律的形式使之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三是从法律的高度对本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体系和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促进本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真正走上法制化轨道,立足于实践,起草的法律条款做到了具有前瞻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本次上海立法创新点主要体现在:不仅要管好眼前,还要规范未来;不仅要加强管理,还要注重监督;不仅要体现上海特点特色,还要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

作者为上海市委农办研究室主任上海市农委政策法规处处长农村经营管理处处长本文有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