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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门联合发文要求做好“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
发行时间:2018-12-3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国家发改委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11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756号),要求各地区定期确定需开展债务处置的“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名单,在2020年底前完成全部处置工作。
   《通知》要求,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发挥好政府引导作用,有效防范债务处置中的各类风险。对于“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一是划定处置范围。处置债务范围包括直接债务、统借债务和担保债务。二是明确处置方式。分别采取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债务重组、兼并重组等方式分类处置其直接债务;清分企业统借债务并纳入直接债务处置;自主协商处置企业的担保债务。三是明确处置流程与时限。定期确定债务处置企业名单,原则上应在2020年底前完成全部处置工作;形成处置方案并实施,由管理人或债务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在六个月最多再延长三个月内形成破产重整计划草案。四是完善政策与制度环境。五是明确组织实施。任何组织、机构、企业或个人不得阻碍或拖延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或其债权人提起破产申请。

多部门联合发文要求做好“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
发行时间:2018-12-3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国家发改委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11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756号),要求各地区定期确定需开展债务处置的“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名单,在2020年底前完成全部处置工作。
   《通知》要求,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发挥好政府引导作用,有效防范债务处置中的各类风险。对于“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一是划定处置范围。处置债务范围包括直接债务、统借债务和担保债务。二是明确处置方式。分别采取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债务重组、兼并重组等方式分类处置其直接债务;清分企业统借债务并纳入直接债务处置;自主协商处置企业的担保债务。三是明确处置流程与时限。定期确定债务处置企业名单,原则上应在2020年底前完成全部处置工作;形成处置方案并实施,由管理人或债务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在六个月最多再延长三个月内形成破产重整计划草案。四是完善政策与制度环境。五是明确组织实施。任何组织、机构、企业或个人不得阻碍或拖延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或其债权人提起破产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