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量化的村集体资产可是否可以出资设立股份合作社?
答:《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职能作用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对这一问题有明确规定。
通知在提出大力培育农村市场主体时指出,探索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化、股权化运作模式,允许以量化的村级集体资产作为出资设立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为核心的开展自有资产管理的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拓宽业务范围、投资主体和出资方式。鼓励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发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对具备条件的,允许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发展提供更为方便、快捷的登记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