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中国,信用合作社的机构演进,经历了从合作制到股份合作制,再到现今普遍的股份制。但美国信用合作社则给出了另一条路径——自诞生之日起,合作社就与银行形成了激烈的竞争关系。美国信用合作社体系是一个典型的内生性自然演进式发展的合作金融体系。
美国信用合作社具有明显的群众性、民主性和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约束能力。合作社由群众自发组成,社员为得到金融服务自愿参加,本着立足社区、面向社员,服务中低收入者和小微客户群的宗旨,是真正的普惠金融。合作制下的董事会民主、透明,“一人一票”,董事多数是兼职不拿薪酬,监督中随时撤换经营不善的管理者。在风险控制方面,合作社具有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设置了双层防线来抗衡资本与经营风险。第一道防线是存款保险机制,主要防范的是其财务风险。第二道防线则用来防范责任风险,例如金融欺诈或员工窃盗公款等。
美国信用合作社体系至今仍然坚持合作原则,在传统的合作制基础上经营,这与政府的大力扶持有着必然联系。美国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对信用社的优惠政策,一是建立信用合作社存款保险,免征各种税赋;二是信用合作社不交存款准备金;三是信用合作社可以参照市场利率自主决定存贷款利率。1934年,国会通过《联邦信用社法》之后,各州都陆续颁布了有关信用合作社的法案,这些法案虽有一定区别,但其宗旨、合作理念、政府扶持等方面的内容基本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