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欧美各国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中,或多或少都存在政府的影响。在农信社的发展过程中,有些政府是直接干预,通过人事决策权等方式影响信用社的发展;有些则是直接控股,实现权利与成本对等的控制;有些是政府监管农信社的发展,通过宏观调控等方式实现对农信社的管理。
1.美国。美国的农村信用合作体系主要由三个独立的系统组成——联邦土地银行、联邦中期信用银行系统、合作银行系统。这三家金融机构在成立之初都得到政府的资助,但是随着自身发展壮大,各机构纷纷通过还清政府出资、购买政府股权等方式实现政府退出,使农业合作金融体系逐渐发展到现在成熟的商业金融机构。但是美国政府依旧在合作银行系统内部保留一定的权利,合作银行系统的最高机构为中央合作银行,该银行的理事长须由联邦政府指派。不仅是合作银行系统,联邦土地银行和联邦中期信用银行系统由于都归属信用管理局领导,其管理人员由信用管理局指派。
2.德国。德国政府对于信用合作组织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监管方面。德国的金融机构监管部门主要是联邦金融监察局和联邦中央银行。合作银行除了受到上述两个政府机关的监管外,还有合作社审计联合会对其进行现场监管。德国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之所以能够处在相对“宽松”的环境中,主要也是因为在其漫长的发展历程中,已经摸索出一套成熟的管理体制和业务模式。同时德国信用合作组织的行业自律氛围良好,这也是政府监管所不能替代的。
3.法国。法国农业合作系统内较多体现了政府的意志,尤其是人事任命权。以法国农业信贷银行的实际情况为例,其全国总行是准国家机关性质的机构。法律规定总行董事会由中央政府、农业行业代表(由国家任命)和地区行业代表组成,并且中央政府决定行长人选。除此之外,在上世纪60年代之前,该银行还担负着政策性银行的任务,提供农业信贷资金,并由国家通过再贷款的方式补偿。(来源:供销合作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