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欧美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较为成熟,由于发展历史路径和市场环境的不同,各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管理结构各有特色。
1.德国。德国信用合作管理体制为三层次管理,具体形式是各层次的信用合作组织均是独立法人,相互之间的关系表现为自下而上的控股和自上而下的服务。即基层的信用合作社依旧满足“一人一票”的形式,满足合作制度的“人的联合”的民主原则;第二层次是区域性质的合作银行,除了为基层信用社提供一切能够满足的服务外,还直接面对超过基层信用社范围的地方客户和地区级大客户;最高层次的德意志合作银行是股份制经营,该银行已经成为德国的全能型金融服务提供商,但其依旧要为地区的合作银行提供服务。
2.法国。法国的信用合作组织是多家并存,不过具体的形式也是大同小异。同样具有三级法人的管理体制,但是相比于德国的自上而下的服务,法国农业信用合作组织的管理机制却包含着自上而下的管理,比如法国农业互助信贷银行的贷款严格分级审批权。法国农业互助信贷银行规定凡短期贷款超过130万法郎、中长期贷款超过250万法郎,均由总部贷款委员会和风险委员会审批。
3.美国。美国的信用社管理体制同样是“联邦制”。信用社可自愿选择按联邦法案注册或者州法案注册,也同样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个信用社联合组织,以享受联社规模效应带来的利益。而各地区联社也自愿入股形成中央联社,成为所有信用社成员的中央银行。在美国中央联社的信用度很好,被标准普尔评为“AAA”级信用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