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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或分红激励的前置条件有哪些?
发行时间:2017-11-3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问: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或分红激励的前置条件有哪些?

答: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激发广大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国有科技型企业可持续发展,2016226,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联合印发了《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自201631日起实施。其中,对于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或分红激励的前置条件作出如下规定。

根据《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应建立规范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员工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过中介机构依法审计,且激励方案制定近3年未因财务、税收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成立不满3年的企业,以实际经营年限计算。近3年的财务指标要求如下:对符合《办法》第六条中的(一)、(二)类企业,近3年每年研发费用/当年营业收入>3%,激励方案制定的上一年度研发人员/职工总数>10%;对符合《办法》第六条中的(三)类企业,国家或省级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近3年科技服务性收入/营业收入≥60%。(注:假设企业制定2017年的激励方案,近3年指20142016年。激励方案制定的上一年度指2016年。)

为支持和鼓励初创型国有科技型企业开展股权和分红激励,《办法》放宽了实施激励的时间限制。对成立不满3年的企业,可采取股权出售、股权期权和项目收益分红等激励方式,相关指标以实际经营年限计算;但不得采取股权奖励和岗位分红的激励方式。

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或分红激励的前置条件有哪些?
发行时间:2017-11-3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问: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或分红激励的前置条件有哪些?

答: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激发广大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国有科技型企业可持续发展,2016226,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联合印发了《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自201631日起实施。其中,对于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或分红激励的前置条件作出如下规定。

根据《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应建立规范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员工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过中介机构依法审计,且激励方案制定近3年未因财务、税收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成立不满3年的企业,以实际经营年限计算。近3年的财务指标要求如下:对符合《办法》第六条中的(一)、(二)类企业,近3年每年研发费用/当年营业收入>3%,激励方案制定的上一年度研发人员/职工总数>10%;对符合《办法》第六条中的(三)类企业,国家或省级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近3年科技服务性收入/营业收入≥60%。(注:假设企业制定2017年的激励方案,近3年指20142016年。激励方案制定的上一年度指2016年。)

为支持和鼓励初创型国有科技型企业开展股权和分红激励,《办法》放宽了实施激励的时间限制。对成立不满3年的企业,可采取股权出售、股权期权和项目收益分红等激励方式,相关指标以实际经营年限计算;但不得采取股权奖励和岗位分红的激励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