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黑龙江省鸡西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中对职工劳动关系处置和社会保障方面有何规定?
答:根据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鸡西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鸡政办发〔2015〕58号),在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中,对职工劳动关系处置和社会保障方面作出如下规定。
1.关于职工劳动关系:
(1)厂办大集体进行产权制度改革,要确认职工劳动关系,与在职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2)对在主办国有企业工作10年以上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可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由厂办大集体予以安置。对在厂办大集体工作或者服务的主办国有企业职工,未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主办国有企业妥善安置。
(3)厂办大集体先用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并按照职工安置方案依次安置职工。净资产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职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中央财政给予一定补助。省属及市、县(市)区属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50%。对中央下放地方特殊企业兴办的集体企业和央企兴办的集体企业补助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经济补偿金补贴后仍有缺口的,由企业自行解决。同时,积极争取中央奖补资金。
2.关于社会保障:
(1)厂办大集体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企业已参保的,要按照规定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未参保的,按照现行政策执行。
(2)关闭、破产和确实没有能力、无法通过资产变现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欠费的厂办大集体企业,以及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及职工,按照自愿原则可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按照《黑龙江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基本养老保险欠缴核销及折算抵销试行办法》(黑厂改组〔2014〕1号)执行。
(3)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和退休人员档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级档案管理中心或者就业、养老经办机构负责管理。
(4)厂办大集体的困难职工,凡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