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们多认为改革时期的农业合作化必须是个自下而上的农民自发进程——国家不应该介入,最多只是略加鼓励或引导。这既是对集体时代的反映,也是一种“市场化”的决策。其背后的想法是模仿美国和西欧的自发农业合作组织。如今,它已经成为政府部门和民间乡建运动的一个基本信条。
这其实是个矫枉过正的意见:首先,它不符合日本、韩国和台湾地区的东亚合作化历史的成功经验,其合作化都源自政府的积极介入、组织和扶持,并且把之前政府所控制的资源相当部分转让给合作社来管理,由合作社来吸纳之前的基层农户,借此来推动合作化。在整个过程中,政府其实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在中国现有体制之下,政府政策至为关键。我们只需考虑到,在融资方面,地方政府和企业占据绝对优势,而合作社则几乎没有可能向国家金融机构贷款,便会看到,其实中国合作化运动的相对弱势所说明的不是合作化运动自身的不足或不符合客观需要,而是国家政策实践大力偏重企业。要改变这个局面,政府需要积极参与合作社的建设,而不是放任无为。
此外,我们更可以看到,国家决策的另一盲点是对“规模经济效益”的迷信,都认为“现代化”必须是伴随“规模化”而来的。然而,中国以及东亚的基本现实是,在其人多地少的资源禀赋条件下,小家庭农场必然是其农业的主体,既和英国农业现代化中的古典资本主义农业(规模化的佃农资本家农业)不同,也迥异于地多人少的新大陆——美国农业的大型“家庭农场”和企业农场。
中国如今需要走的仍然是“小而精”的东亚农业现代化历史经验的道路,而不是英美的“大而粗”模式。在人多地少的资源禀赋情况下,小农场其实能够做到更高效的土地生产率。规模经济效益规律其实只适用于第二、第三产业,并不适用于农业。农业并不需要“横向一体化”的规模化,只需要“纵向一体化”的产、加、销一体化,而后者并不一定要依赖企业公司,完全可以由合作社来实现。
在中国目前的现实情况下,合作化运动不可能像在欧美国家那样成为一个纯粹是自下而上的自发性组织。在2006年公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之后频繁兴起的合作社中,“异化”的“伪”合作社要多于真正为其社员谋求利益的“真”合作社。所谓的“伪”合作社多是由商业或产业资本所办的“翻牌”合作社,以此名义来争取国家的“项目”、补贴和优惠,而实际上是由逐利资本所控制的,基本由其出资者和理事长说了算,其农户社员其实只是一种摆设而已。
虽然如此,我们还要看到,在上述的大环境下,仍然有一定比例的合作社是真正为社员利益服务的合作社。这说明“公益”的追求在中国仍然具有顽强的生命力,也说明对这样的合作社的迫切需要。
今天要做的首先是把我们对“自发性”和“规模化”的两大误区置于一旁,而借鉴东亚农业合作化的历史经验。它主要源自历史上的巧合——日本农政传统和美国占领 (或决定性影响)下的民主化的结合,组成了既是由上而下的国家设立的服务体系,又是被民主化的自下而上的农民合作社。笔者把这个模式称作国家领导+农民自主的联结体。它起到了非常广泛的作用,包括联合众多小农场的农资购买,合作的农产品加工、储藏、运输、销售的纵向一体化 (区别于横向一体化的规模化种植)。同时,通过国家机构的积极介入,更具有从基层直至全国中央级的金融组织为小农户以及合作社提供国家补贴的低息贷款。它依赖的是公益化私利的激励,而不是简单的一己私利的追求。
东亚农业合作化历史成功的最好例证是,它的社员虽然全是自愿参加的农民,但仍然涵盖几乎所有的农民。除了上述服务之外,还起到维持、重建、发展农村社区和文化的作用。这就是国家领导+农民自治的东亚农业合作化历史经验。
在19世纪后期兴起的日本农业合作社,原先主要受到来自西方由下而上合作思想的影响,但在1900年—1920年间,被完全纳入了日本国家的由上而下的农政体系。日本基层政府的主要任务转为促进日本农业的现代化,包括化肥施用、科学选种、机械使用和新技术推广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而合作社则成为政府实施新型农政的主要工具。作为现代化农政的一个部分,政府还通过合作社为农民提供低息贷款和销售服务,由此奠定了后来的综合性农协的基础。这个制度在1900年—1920年的20年间,推动了日本农业的持续发展。其后,为了战争的需要,日本的农政趋向更集中和综合的统一管理。
再其后,在美国的占领下,日本的农业合作组织经历了根本性的改革。其开端是1945年的“第一次土地改革”和1946年的“第二次农地改革”,而后定型为1952年的《农地法》。它们是由一批认同于美国罗斯福总统在世界经济大萧条时期所实施的“新政”(NewDeal)的美国官员所设计和推动的。它们特别关注社会公平,确定日本农业应该以自耕小农户(当时平均每户为1.5公顷,即22.5亩耕地)为农业主体。新法律明确把土地所有权基本限定于自耕小农,每户耕作土地不可超过(约)45亩(相对地广人稀的北海道除外),在村地主出租土地不得超过15亩,收租不得超过农地产出的25%,禁止不在村地主,借此遏制土地流转以及外部公司资本进入。由此,奠定了一个由小规模自耕家庭农户为主的农业制度,基本终结了之前存在的地主经济。
同时,在1947年的 《农业协同组合法》中,美国占领军总司令部确定了将之前官方主宰的合作社民主化的方针——规定合作社必须为社员利益服务,必须是农民自愿参与的合作社,社员必须具有同等的投票权利(一人一票)等基本民主管理原则,让农民社员通过选举来监督和参与合作社的决策。
此外,在合作社的组织方面,美国占领军总司令部则与日本政府的“农林水产省”达成妥协,没有以美式的民间专业合作社为主体,而是采纳了日本战前的综合型农协组织形式。新的民主化合作社功能其实相当于之前的基层政府农政。这是个由政府主导的、让合作社吸纳基层农政的改革。
正是在那样的历史背景下,日本的农协(“全国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简称“农协”或“全农”)为社员提供了下列各项服务:统一购买农业生产资料,如化肥、机械、农药、良种,借此为社员获得打折扣的相对低廉的价格;提供储藏、加工、运输和销售等纵向一体化服务,协助小农户绕过中间商而直接与买方对接——“农协”甚至成为一个具有较高声誉的品牌;提供技术服务,包括协助农场制定生产计划,并借此较好地估计成员的农资需要而恰当系统地购买(包括进口)农资(如农机和饲料),同样通过规模化购买而获得最好的优惠折扣;组织、承担各地的基础设施建设,如水利和整理土地;合作社还特别推动、组织农户在农资使用方面的合作,尤其是大型机械的使用。同时,在最基层的农村,农协还起到了维护农村社区的作用,如建立社区活动中心、提供社会保障、组织活动,包括每年一次的运动大会 (有多项村与村之间的比赛),并为社员组织温泉度假、国内外旅游等活动。
这些基层的农协还组织了信用社,并扩大了之前基层政府通过合作社为社员所提供的金融服务。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农林水产省组织了两种专门为农民服务的金融机构:一是农业金融公司,为农民提供低息的长期贷款,其实际运作都是通过合作社来与农民交接;二是为合作社提供带有国家拨款资助性质的低息贷款,凭此来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在这样的制度下,基层农协组织的信用社广泛成为社员们存款的主要去处,也是其贷款的主要来源,起到了为农民提供金融服务的主要“银行”的作用。在穆尔调查的20世纪80年代后期,每位社员都可以以0.5%每月的低息从信用社贷款或从农协的农资商店赊购农资。在这些基层信用社基础上建立的全国性的农林中央金库(简称“农林中金”)是一个规模庞大的全球化机构,当时是日本第六大的银行,其投资组合包括相当比例(当时利率较高)的美国财政部债券,而农协则可以为基础设施建设向其贷款。与今天的中国相比,这是一个特别关键的不同。
正是以上描述的制度促使日本农业进入其近现代一个世纪(1880年—1980年)中农业发展最快速的25年黄金时期 (1945年—1970年),其间农业产出在农业人口有减无增的情况下,年增长率达到平均3%以上(1945年—1955年,3.1%;1955年—1970年,3.2%),在二十余年中增加了一倍多,由此奠定了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基础。它是一个通过合作化来促进、维护小农与大市场衔接的体系,也是一个成功地避免农村人民大规模无产化(如18世纪英国的经典资本主义农业革命)的模式。它赋予小农场农民有尊严的生活,避免了悬殊的贫富不均。
在日本经济高度发达以及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之下,日本的农协面临了新的挑战。在农业所占从业人员比例和GDP比例大规模减缩 (1985年只占GDP的3.9%)的趋势下,政府首先于1970年和1980年两次修改了1952年的《农地法》,主要是逐步取消了之前农户的农地规模限制,允许规模化农业,但其经济效果并不明显:农业产出增长率从1945年至1970年的3.0%强,下降到1970年至1985年的0.9%。其后,在国民经济和人均收入持续增长的趋势下,农协的金融组织也呈现出了比较大的变化:一方面是大规模发展了保险(主要是土地、房屋、生命保险)和理财等其他金融服务;另一方面是基层农协纷纷合并成为更大规模的组织来适应新的国际竞争形势,从1955年的12834个基层合作社合并为1985年的4303个、2002年的1111个,到2010年的719个——由此可见其变化的激烈性。新近这些变化的效果以及农协未来的发展方向尚有待观察。
以上的简短总结说明的是,所谓的“东亚模式”,确切地说,在农业发展方面所指的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特殊的历史情境下所形成的,具有很大的历史巧合的偶然性,即日本明治时代后期的现代化农政模式 (由国家积极进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并为小农户提供农业现代投入,合作社所起的作用是作为国家实施其现代化农政的工具),在战后美国的占领下,经过土地改革和《农业协同组合法》的民主化,形成了以小自耕农为主体、民主化的合作社,基本终结了地主经济,并由农协体系来掌控和实施之前的农政资源与功能。正是它们实现了农业的产、加、销纵向一体化,由此形成了由下而上的合作社组织,但也同时纳入了日本农政机构原有的综合性特征和功能 (完全不同于美国和一般西方的专业型合作社)。
在日本农协的战后黄金时期,区别于战前的日本农政模式,也区别于日本农协在其国民经济和人均GDP高度发达以及农业所占GDP比例快速减缩(2013年才占1.2%)后所面临的新的变迁趋势。战前和21世纪日本农协的模式并不适用于中国今后的短、中期。目前,中国需要借鉴的是日本战后几十年农业黄金时期的经验。它展示的是一个国家领导与农民自治相结合的合作社经验,既不是纯粹由上而下的日本战前经验,也不是英美和西欧纯粹自发的合作社经验。它组织的是小规模家庭农场的纵向一体化,而绝对不是美国的大面积农业企业,包括企业型的高度规模化和雇工的“家庭农场”,更不是古典英国的雇佣资本主义企业型农场。这才是“东亚农业合作化模式”的核心。
(摘自中国农民合作社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