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黑龙江省鸡西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中有关资产债权债务处理有何规定?
答:根据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鸡西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鸡政办发〔2015〕58号),在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中,对资产债权债务处理作出如下规定。
1.厂办大集体长期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可用于安置职工。厂办大集体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行政划拨土地,经市、县(市)区政府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与主办国有企业分割后确定给厂办大集体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土地出让收益经批准可用于安置职工。
2.主办国有企业应当偿还所欠厂办大集体的债务,豁免厂办大集体所欠主办国有企业的债务,以弥补安置职工费用不足。妥善处理企业内债、外债,与职工协商签订债务处理协议和债务和解协议。
3.企业产权转让进入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市场挂牌或者拍卖。
4.对厂办大集体改革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和过户等各项产权交易税费,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