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黑龙江省伊春市对厂办大集体退休人员有关统筹资金退费有何规定?
答:根据黑龙江省伊春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启动我市厂办大集体改革下一阶段相关工作的通知》(伊集改组办[2017]2号),对伊春市厂办大集体退休人员有关统筹资金退费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1.统筹资金的使用主要是为已纳入厂办大集体改革范围,并按照城镇个体劳动者身份缴纳养老保险的人员,退还其实际缴纳额超过按照厂办大集体改革政策应缴保费额的部分及职工个人替企业垫付的应由企业负担的养老保险费。
2.对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死亡人员,因已享受折算抵消政策,按在职清账时扣除折算抵消部分的剩余部分返还;对于退休后死亡人员死亡清账时,按比例扣除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和折算抵消部分后的剩余部分返还。
3.享受过社保补贴人员,其已享受的社保补贴金额应从统筹资金退费金额中扣除。就业部门应提供社保补贴发放明细。退费工作由农行发放。
4.超龄人员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统筹资金退费后,数据库中超过法定退休年限的缴费金额由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向省厂改办提交变更申请(省厂改办撤销后,直接向省人社厅信息中心提交),省人社厅信息中心给予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