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为积极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提出,2017年,全省每个县(市、区)至少选择1个有净资产且经营性资产较大的村开展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同时,全省全面启动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到2018年年底,全省全面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任务,同时基本完成集体有净资产且有一定经营性收入村的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任务。到2019年年底,全省完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和劳龄登记工作任务,同时完成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组建工作任务。
《实施意见》明确,村级要全面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起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运营和维护的职能。改制后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称为股份经济合作社,也可以称为经济合作社。现阶段可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组织登记证书,以此确定其法人地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据此证书向有关部门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开展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申领组织证明书条件、程序和组织证明书文本样式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实施意见》要求,发展多种形式集体经济。股份经济合作社或经济合作社作为集体资产管理和独立市场经济主体,按现代企业制度开展资产管理和运营,可通过独立经营、承包、租赁、参股、入股、联营等方式开展各项经济活动,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要切实抓好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回收和债务化解工作,严格落实增加新债责任追究制度,为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创造优良环境和条件。
《实施意见》强调,加大政策扶持。改制后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是特殊的经济组织,在税收减免、财政投资、融资贷款等方面,继续享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优惠政策。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免征因权利人名称变更登记、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涉及的契税,免征签订产权转移书据涉及的印花税,免收确权变更中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费;对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