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福建省福州市城镇集体企业改革工作中对资产处置有何规定?
答: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集体企业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榕政办[2016]171号),对福建省福州市城镇集体企业改革工作中有关资产处置作出如下规定。
1.集体企业资产属于集体经济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侵占、私分或变相私分集体企业资产,防止集体企业资产流失。集体企业资产处置应尊重历史,坚持依法依规、民主决策、尊重职工意愿,委托评估、公开拍卖,做到公平、公正。
2.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因改制需要处置资产,经出资人同意,提出资产处置方案,经5个工作日公示,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主管部门审核,方可实施。
3.停止主营业务依靠非主营业务收入存续的企业,存续期间原则上不进行资产处置,在实施企业关闭职工分流安置时一并处理。因市政建设拆迁、土地征收等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特殊情况例外。
4.已改制关闭、职工分流安置结束和有条件做好清算工作的企业若还有剩余资产,由主管部门归集统一管理或委托企业上一级联社监管使用,专款专用。
5.因土地征收、重点项目建设、道路改扩建等拆迁关闭职工分流安置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交地交房的,可给予一定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