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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中有关资产债权债务处理有何规定?
发行时间:2016-07-3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问: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中有关资产债权债务处理有何规定?

答:根据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牡丹江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牡政办发[2015]34号),在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中,对资产债权债务处理作出如下规定。

1.厂办大集体长期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可无偿划拨给厂办大集体企业、用于安置职工。厂办大集体企业使用的国有土地,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出让收益可用于安置职工。

2.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之间在20121231前发生的债权、债务可进行轧差处理。轧差后主办国有企业欠厂办大集体的债务,由主办国有企业予以偿还;轧差后厂办大集体企业欠主办国有企业的债务,在厂办大集体企业净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时,由主办国有企业予以豁免,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权益。

3.妥善处理企业内债、外债。企业所欠金融部门债务,要落实债务偿还责任,不得以改制为名逃废债务;企业可通过“回购”银行、资产经营公司债权处理历史债务;符合破产条件的,也可通过依法破产的方式处理。企业欠税的,按国家处理东北地区企业欠税有关政策执行。企业所欠职工债务,企业根据支付能力与职工协商签订债务处理协议;无力偿还职工债务的,可与职工协商化解,并签订债务和解协议。

4.企业产权转让依法进入产权交易市场。

5.对厂办大集体改革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产权交易税费,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中有关资产债权债务处理有何规定?
发行时间:2016-07-3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问: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中有关资产债权债务处理有何规定?

答:根据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牡丹江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牡政办发[2015]34号),在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中,对资产债权债务处理作出如下规定。

1.厂办大集体长期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可无偿划拨给厂办大集体企业、用于安置职工。厂办大集体企业使用的国有土地,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出让收益可用于安置职工。

2.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之间在20121231前发生的债权、债务可进行轧差处理。轧差后主办国有企业欠厂办大集体的债务,由主办国有企业予以偿还;轧差后厂办大集体企业欠主办国有企业的债务,在厂办大集体企业净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时,由主办国有企业予以豁免,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权益。

3.妥善处理企业内债、外债。企业所欠金融部门债务,要落实债务偿还责任,不得以改制为名逃废债务;企业可通过“回购”银行、资产经营公司债权处理历史债务;符合破产条件的,也可通过依法破产的方式处理。企业欠税的,按国家处理东北地区企业欠税有关政策执行。企业所欠职工债务,企业根据支付能力与职工协商签订债务处理协议;无力偿还职工债务的,可与职工协商化解,并签订债务和解协议。

4.企业产权转让依法进入产权交易市场。

5.对厂办大集体改革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产权交易税费,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