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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方面有何新政策?
发行时间:2016-06-15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问:国家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方面有何新政策?

答:近日,中国银监会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共35条,涉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开展和土地管理的各个环节,体现出系统性、规范性、创新性特点。

《暂行办法》提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应当坚持依法合规、惠农利民、平等自愿、公平诚信、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要在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前提下,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落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暂行办法》明确,农村土地入市需符合条件。具体包括尚未入市但已经依法进行不动产登记并持有权属证书,符合规划、环保等要求,具备开发利用的基本条件,所有权主体履行集体土地资产决策程序同意抵押,试点县(市、区)政府同意抵押权实现时土地可以入市的情形;尚未入市但改革前依法使用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依法进行不动产登记并持有权属证书,按相关规定办理入市手续,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情形。

《暂行办法》规定,部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例如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司法机关依法查封的、被依法纳入拆迁征地范围的、擅自改变用途的以及其他不得办理抵押的情形。有效期至20171231日,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时限保持一致。

国家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方面有何新政策?
发行时间:2016-06-15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问:国家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方面有何新政策?

答:近日,中国银监会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共35条,涉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开展和土地管理的各个环节,体现出系统性、规范性、创新性特点。

《暂行办法》提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应当坚持依法合规、惠农利民、平等自愿、公平诚信、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要在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前提下,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落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暂行办法》明确,农村土地入市需符合条件。具体包括尚未入市但已经依法进行不动产登记并持有权属证书,符合规划、环保等要求,具备开发利用的基本条件,所有权主体履行集体土地资产决策程序同意抵押,试点县(市、区)政府同意抵押权实现时土地可以入市的情形;尚未入市但改革前依法使用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依法进行不动产登记并持有权属证书,按相关规定办理入市手续,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情形。

《暂行办法》规定,部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例如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司法机关依法查封的、被依法纳入拆迁征地范围的、擅自改变用途的以及其他不得办理抵押的情形。有效期至20171231日,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时限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