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黑龙江省大庆市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工作中对资产处置有何规定?
答:根据黑龙江省大庆市国资委印发的《大庆市厂办大集体改革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庆国资发[2015]24号),对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工作中各类资产的处置程序及方式作出如下规定。
1.厂办大集体资产处置经主办国有企业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国资监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批准实施。
2.主办国有企业核实和界定厂办大集体产权归属。产权关系不清或存在纠纷的,需由主办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指导主办国有企业组织进行产权界定或调处后再进行改革。
3.厂办大集体改革时,对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必须进行清产核资、审计和评估,并参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02]313号)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等有关政策执行。对“三无”企业,无法正常进行清产核资的,由主办国有企业认定后,可直接进行改革清算审计。
4.厂办大集体改革资产评估工作根据企业实际,区别不同情况,分类进行资产评估。对实行合资、合作、产权出售等改革形式的厂办大集体,需进行整体资产评估。对实行关闭破产的厂办大集体,只对变现资产进行评估。
5.主办国有企业负责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并指导所属厂办大集体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无主办国有企业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资产评估机构后,由厂办大集体组织实施。评估结果在主办国有企业及厂办大集体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国资监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备案。
6.厂办大集体长期使用主办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处置,由厂办大集体提出申请,经主办国有企业报主管部门同意,并经同级国资监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批准,可无偿划转给厂办大集体,同时冲减主办国有企业的国有权益。对厂办大集体改革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税费,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给予减免。
7.厂办大集体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行政划拨土地,经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与主办国有企业分割后确定给厂办大集体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条件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土地出让收益可用于安置职工。
8.厂办大集体改革需要转让产权的,按照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后,应进入市产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厂办大集体职工申请受让其产权的,经主办国有企业报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国资监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转让收入用于安置职工所需费用后有剩余的,归主办国有企业所有。
9.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之间在
10.厂办大集体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认定,制定债务清偿计划,通过资产变现等方式积极筹集资金偿还。拖欠的金融债务,要明确债权关系,落实清偿责任,不得以改革为名逃废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