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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浦东新区街道城镇集体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发行时间:2013-02-20
网站编辑:浦东新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来源:研究所

关于加强浦东新区街道城镇集体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浦东新区各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提高新区街道城镇集体资产管理水平,理顺街道城镇集体资产管理关系,根据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新区实际情况,现就加强街道城镇集体资产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街道城镇集体资产监管体系

  (一) 设立街道城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

  各街道城镇设立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下称“集资委”)。集资委既是本街道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代表,又是集体资产监管的责任主体。集资委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集资委的机构设立和人选任免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按组织程序进行。集资委可由街道党政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集体经济组织代表组成,人数一般为5-7人,具体由街道视实际情况确定。

  (二) 设立街道城镇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

  集资委下设街道城镇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下称“集资办”),集资办是街道城镇集体资产监管日常工作机构。

  集资办的机构设立和人选任免由集资委按组织程序进行。根据街道实际情况,集资办可单独设立,也可和现有的与街道资产管理相近的职能科室合署办公,但必须明确由专人负责。

  (三) 设立街道城镇集体资产运作平台

  各街道设立资产投资经营管理中心(或相应的公司,以下统称“资产中心”),作为城镇集体资产运作的平台。

  资产中心的法人代表由集资委任免。资产中心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执行集资委的决策,履行本街道城镇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职责。

  二、明确街道城镇集体资产监管职责

  (一) 集资委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和市、区有关集体资产管理法规及政策;

  2. 接受新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街道城镇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3. 制定街道城镇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4. 负责资产中心的投资经营决策,确定资产中心收益分配、业绩考核和企业改革方案;

  5. 负责街道城镇集体资产处置的审核和报批;

  6. 对街道所属集体企业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

  7. 其他应由集资委履行的职责。

  (二) 集资办职责

  1. 组织落实集资委的决策;

  2. 承担街道城镇集体资产的日常监管工作;

  3. 拟定街道城镇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4. 拟定资产中心收益分配、业绩考核和企业改革方案;

  5. 组织实施集体企业年报统计、审计工作;

  6. 做好街道城镇集体资产处置的初审和报批工作;

  7. 其他应由集资办履行的职责。

  (三) 资产中心职责

  1. 实现街道城镇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2. 提出收益分配、业绩考核和企业改革草案;

  3. 拟定街道城镇集体资产处置方案;

  4. 承担集资委、集资办交办的相关工作;

  5. 其他应由资产中心履行的职责。

  三、完善街道城镇集体资产监管制度

  (一) 完善资产管理制度

  各街道要完善资产管理制度。对涉及城镇集体资产处置或投资的,要严格按规定履行产权交易、审计评估、审核报批等相关程序,凡涉及企业改制、产权转让的,还必须报新区集资委审批。对资产混淆、权属不清的,要通过产权界定予以明晰。

  (二) 完善财务管理制度

  各街道要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审批等各项财务制度,建立集体企业年报审计制度,逐步推行集体企业年度预决算制度。

  (三) 完善收益管理制度

  各街道要完善收益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城镇集体资产收益使用的管理体制,积极探索街道城镇集体资产收益共享机制。

  (四) 完善监督管理制度

  各街道要完善监督管理制度。要将城镇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纳入街道监管体系,严格遵守“三重一大”等纪律规定。要建立城镇集体资产管理重大事项情况报告制度。

  四、其他

  各街道应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和完善各项城镇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川沙新镇(原城厢镇)、高桥镇、三林镇(原杨思镇)、周浦镇、新场镇、大团镇的城镇集体企业资产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由浦东新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浦东新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2521日印发

关于加强浦东新区街道城镇集体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发行时间:2013-02-20
网站编辑:浦东新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来源:研究所

关于加强浦东新区街道城镇集体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浦东新区各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提高新区街道城镇集体资产管理水平,理顺街道城镇集体资产管理关系,根据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新区实际情况,现就加强街道城镇集体资产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街道城镇集体资产监管体系

  (一) 设立街道城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

  各街道城镇设立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下称“集资委”)。集资委既是本街道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代表,又是集体资产监管的责任主体。集资委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集资委的机构设立和人选任免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按组织程序进行。集资委可由街道党政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集体经济组织代表组成,人数一般为5-7人,具体由街道视实际情况确定。

  (二) 设立街道城镇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

  集资委下设街道城镇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下称“集资办”),集资办是街道城镇集体资产监管日常工作机构。

  集资办的机构设立和人选任免由集资委按组织程序进行。根据街道实际情况,集资办可单独设立,也可和现有的与街道资产管理相近的职能科室合署办公,但必须明确由专人负责。

  (三) 设立街道城镇集体资产运作平台

  各街道设立资产投资经营管理中心(或相应的公司,以下统称“资产中心”),作为城镇集体资产运作的平台。

  资产中心的法人代表由集资委任免。资产中心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执行集资委的决策,履行本街道城镇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职责。

  二、明确街道城镇集体资产监管职责

  (一) 集资委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和市、区有关集体资产管理法规及政策;

  2. 接受新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街道城镇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3. 制定街道城镇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4. 负责资产中心的投资经营决策,确定资产中心收益分配、业绩考核和企业改革方案;

  5. 负责街道城镇集体资产处置的审核和报批;

  6. 对街道所属集体企业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

  7. 其他应由集资委履行的职责。

  (二) 集资办职责

  1. 组织落实集资委的决策;

  2. 承担街道城镇集体资产的日常监管工作;

  3. 拟定街道城镇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4. 拟定资产中心收益分配、业绩考核和企业改革方案;

  5. 组织实施集体企业年报统计、审计工作;

  6. 做好街道城镇集体资产处置的初审和报批工作;

  7. 其他应由集资办履行的职责。

  (三) 资产中心职责

  1. 实现街道城镇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2. 提出收益分配、业绩考核和企业改革草案;

  3. 拟定街道城镇集体资产处置方案;

  4. 承担集资委、集资办交办的相关工作;

  5. 其他应由资产中心履行的职责。

  三、完善街道城镇集体资产监管制度

  (一) 完善资产管理制度

  各街道要完善资产管理制度。对涉及城镇集体资产处置或投资的,要严格按规定履行产权交易、审计评估、审核报批等相关程序,凡涉及企业改制、产权转让的,还必须报新区集资委审批。对资产混淆、权属不清的,要通过产权界定予以明晰。

  (二) 完善财务管理制度

  各街道要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审批等各项财务制度,建立集体企业年报审计制度,逐步推行集体企业年度预决算制度。

  (三) 完善收益管理制度

  各街道要完善收益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城镇集体资产收益使用的管理体制,积极探索街道城镇集体资产收益共享机制。

  (四) 完善监督管理制度

  各街道要完善监督管理制度。要将城镇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纳入街道监管体系,严格遵守“三重一大”等纪律规定。要建立城镇集体资产管理重大事项情况报告制度。

  四、其他

  各街道应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和完善各项城镇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川沙新镇(原城厢镇)、高桥镇、三林镇(原杨思镇)、周浦镇、新场镇、大团镇的城镇集体企业资产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由浦东新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浦东新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25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