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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黑河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中对职工劳动关系和经济补偿的处置有何规定?
发行时间:2016-01-3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黑龙江省黑河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中对职工劳动关系和经济补偿的处置有何规定?

根据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市政办发[2015]96号),在厂办大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对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和支付经济补偿金作出如下规定。

1、厂办大集体改制、关闭或破产的,应依法妥善处理与在职职工的劳动关系。与在职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2、对在主办国有企业工作10年以上、已经与主办国有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主办国有企业要与其进行协商,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按照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的安置政策予以安置。

3、对在厂办大集体工作或服务的主办国有企业职工,已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按照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安置政策予以安置;未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主办国有企业妥善安置。

4、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工龄已满30、再就业有困难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有条件的可实行企业内部退养,发放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5、有条件的企业,对再就业有困难且接近内部退养年龄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协议,由企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代替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6、厂办大集体先用企业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按照职工安置方案依次安置职工。妥善安置职工后,净资产如有剩余,剩余部分作为主办国有企业持有改制企业的股权,也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转让,转让收益归主办国有企业所有。

7、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职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中央财政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其中,对地方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50%;对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军工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100%;对中央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将根据企业效益情况确定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

省属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职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省级财政将根据企业效益情况确定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按照属地化操作原则,省属企业执行属地配套政策,如果属地财政对属地企业没有补助政策,省级财政对省属企业也不予补助。

国家给予经济补偿金补助后仍有缺口的,由企业自行解决。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可统筹用于安置厂办大集体职工。同时,我市积极争取中央能够给予奖励资金,如能争取到奖励资金,另行出台发放办法。

黑龙江省黑河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中对职工劳动关系和经济补偿的处置有何规定?
发行时间:2016-01-3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黑龙江省黑河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中对职工劳动关系和经济补偿的处置有何规定?

根据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市政办发[2015]96号),在厂办大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对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和支付经济补偿金作出如下规定。

1、厂办大集体改制、关闭或破产的,应依法妥善处理与在职职工的劳动关系。与在职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2、对在主办国有企业工作10年以上、已经与主办国有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主办国有企业要与其进行协商,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按照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的安置政策予以安置。

3、对在厂办大集体工作或服务的主办国有企业职工,已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按照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安置政策予以安置;未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主办国有企业妥善安置。

4、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工龄已满30、再就业有困难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有条件的可实行企业内部退养,发放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5、有条件的企业,对再就业有困难且接近内部退养年龄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协议,由企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代替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6、厂办大集体先用企业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按照职工安置方案依次安置职工。妥善安置职工后,净资产如有剩余,剩余部分作为主办国有企业持有改制企业的股权,也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转让,转让收益归主办国有企业所有。

7、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职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中央财政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其中,对地方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50%;对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军工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100%;对中央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将根据企业效益情况确定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

省属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职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省级财政将根据企业效益情况确定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按照属地化操作原则,省属企业执行属地配套政策,如果属地财政对属地企业没有补助政策,省级财政对省属企业也不予补助。

国家给予经济补偿金补助后仍有缺口的,由企业自行解决。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可统筹用于安置厂办大集体职工。同时,我市积极争取中央能够给予奖励资金,如能争取到奖励资金,另行出台发放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