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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中国有、个人资产如何处置?
发行时间:1998-01-15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5部委发布《关于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有关政策规定》(财清字[1997]12号),其中对集体企业中的国有、个人的资产如何处里规定:

国有企业、单位创办集体企业或集体企业、单位创办集体企业,过去相互支持、租借、转让的物贵、设备、资金、房崖、土地等,已有协议的(含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时签订的协议),按协议办;没有协议的,应平等协商解决,原则上不应用滚动收益的计算方法解决。

集体企业占用的资产在此次清产核资中,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哲行办法》(国经贸企[1996]895号)界定属国有资产的,经当事双方协商可采取有偿借用、折价入股或租赁使用等办法处理,原则上留集体企业继续使用,其原产权单位一般不得无故抽回。

集体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清理出的属于个人资产作价入股、且目前无法明确归属的资产,暂作为集体企业资产处理,并在企业集体资本金下单独反映。如将来原投资者追索清算时,有关当事方要依法予以解决。

(兆摘)

集体企业中国有、个人资产如何处置?
发行时间:1998-01-15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5部委发布《关于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有关政策规定》(财清字[1997]12号),其中对集体企业中的国有、个人的资产如何处里规定:

国有企业、单位创办集体企业或集体企业、单位创办集体企业,过去相互支持、租借、转让的物贵、设备、资金、房崖、土地等,已有协议的(含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时签订的协议),按协议办;没有协议的,应平等协商解决,原则上不应用滚动收益的计算方法解决。

集体企业占用的资产在此次清产核资中,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哲行办法》(国经贸企[1996]895号)界定属国有资产的,经当事双方协商可采取有偿借用、折价入股或租赁使用等办法处理,原则上留集体企业继续使用,其原产权单位一般不得无故抽回。

集体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清理出的属于个人资产作价入股、且目前无法明确归属的资产,暂作为集体企业资产处理,并在企业集体资本金下单独反映。如将来原投资者追索清算时,有关当事方要依法予以解决。

(兆摘)